服务对象 | 已在我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各社会单位在职人员 |
参保比例 | |
办理程序 | 1、双方签订《保险代办协议书》并盖章; 2、立户单位填写首月参保《“五险一金”人员增减变动表》并盖章; 3、参保次月起如有人员增减变动,填写《“五险一金”人员增减变动表》并盖章; 4、参保单位缴纳当月保险费; 5、我中心开具发票,依据参保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各险项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6、通知参保单位领取相关手续。 |
办理流程图 | |
社保待遇享受 | 1、养老保险享受 养老保险是在退休后领取退休金的预交险种。其享受原则为在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至少10年,之后参加工作的至少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现行政策是:男60岁,女,工人50岁,干部55岁,特殊工种男55岁,女45岁)就可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2、医疗保险享受 医疗保险从参保次月起按相关政策享受保险待遇。医疗就医:具体的范围、标准、报销比例依据医保相关政策。在参保后,如果参保人员被单位分配到外地工作,可以向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就医申请。如果参保人有在医保目录中认定为特殊疾病的病种,在发现后应先办理特殊疾病申请,取得《特病证》后,方可享受特病报销。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30年可享受医疗退休待遇,在到达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足30年的,一次性补足30年,也可享受退休待遇。但在这之前需先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 3、失业保险享受 享受的条件有: ①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及以上; ②在法定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领取失业金有一个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失业金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发放。目前(2009年)重庆主城区失业金标准是570元/月。 停止享受失业保险的情况有: ①重新就业的; ②应征服兵役的; ③移居境外的; ④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⑤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正在执行的; ⑥无正当理由,六十日内不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再就业情况的; ⑦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4、工伤保险享受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工伤医疗待遇: ①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②康复性治疗费用。 ③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5、生育保险享受 自连续缴满生育保险6个月的次月起,参保员工可享受生育相关待遇。生完小孩后一个月之内,申报相关材料,即可到生育保险中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在外地生产,则需提前1个月告知。 生育费用报销主要有以下几项(2009年3月1日起执行): ①产前检查费、终止妊娠医疗费(即计划内生育但流、引产)、生育医疗费分医院级别限额支付。 ②生育并发症医疗费 ③生育生活津贴:=申报缴纳的工资基数/30产假天数。 ④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分医院级别定额支付。 6、住房公积金支取 住房公积金是为了定向用于员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连续缴纳满一年后可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满足条件也可提取帐户内余额。提取条件为: ①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房的; ②按揭购房的; ③农民工、低保户、重大疾病者; ④离职人员在离职满两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办理提取。 |
注意事项 | 1、参保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五险一金”增减变动表》,并按时将保险费和人事代理费汇入我中心指定帐号,否则,我中心将视为单位自动申请停保; 2、参保单位所有表格均需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