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双轨制”指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产物。企业职工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制度;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金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两者实行不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双轨制”的弊端越来越明显,两种制度下养老金相差悬殊,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比企业平均高两三倍。近年来“双轨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对当前的养老体制进行改革、取消养老金“双轨制”势在必行。
1、养老金“双轨制”的形成
自建国初期至上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基本上都是国有性质,企业职工在职时的工资、退休后的养老,完全由单位负责。80年代中期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随着企业用工制度和工资福利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企业职工养老从“单位保障”迈向了“社会保障”。在这个阶段,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也进行了研究探索,但改革进程相对滞后,仍实行单位退休养老制度。改革的不同步,造成两种制度在筹资方式、待遇计发调整和管理方式上均不同,形成了所谓的养老“双轨制”。这一现象是历史遗留问题,初期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往往是针对某一地、某一行业、某一群体先进行改革试验,然后再逐渐扩展,这种改革不可能是成熟的改革。而此后的养老保险改革也一直围绕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一直停留在原地并延续着以往的做法。如此算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已沿用60年,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尚不足20年。
2、养老金“双轨制”的弊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发的不断深入,双轨制”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
首先,统筹办法的不同,导致两种群体在职人员经济负担失衡。企业人员是由其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保险费,形成基金积累,保证养老金发放;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则由国家财政统一筹资,个人不负担缴费义务。这无形中在制度上将在职人员划分为两种身份,造成同等条件下因所处单位性质不同经济负担水平的差异,不利人才的公平竞争。
其次,退休办法的差异拉大群体收入差距,偏离养老金制度保稳定和维公平的设计初衷。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但在目前养老金“双轨制”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替代率为90%以上,而同期企业退休职工,仅为不到40%。而且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标准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由于政策因素导致收入分配不公平,将带来诸多的社会矛盾。
最后,双轨制度之间转移衔接办法的缺乏,不利于人才合理流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在养老制度上实行双轨制,而制度之间又缺乏合理的转移接续安排,如果企业人员向机关事业转移,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在机关事业单位派不上用场;如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途离职只能‘净身出户’,没有个人账户的积累,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才合理流动。
3、实现养老金“双轨制”并轨的解决思路
要消除“双轨制”弊端,应当首先认清其实质。养老金待遇悬殊并不是两个制度并存的必然结果。世界上许多国家也存在着多元制度安排,但并未构成不同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原因是不同制度安排的养老待遇差距极小。因此,理性地看,当前问题的关键不在“双轨制”而在最终的待遇差距,中心任务并不是简单地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并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而是朝着一个共同的方向改革和推进,逐步缩小待遇差距,最终取消“双轨制”。应遵循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多措并举的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政策制定者高度重视,做好养老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
养老金待遇水平差距过大不仅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同时也是国家收入再分配制度的一部分,应与机关事业单位分类人事制度、工资制度改革等相结合,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养老保险顶层设计方案,避免碎片化,并列出时间表。
3.2通过退休金调整机制改变,缩小待遇差
继续大幅度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调整频率。对反映差别较大的企业退休高级职称科技人员,在调整待遇的过程中给予倾斜,对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高龄退休人员给予一定的特殊补偿,并形成常态化机制。
改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机制,代之以与企业职工养老金同样的调整机制,并适当降低调整次数,通过退休金的调整机制的变换,逐步缩小两大人群已退休人员的待遇差距。
3.3彻底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应遵循的三步走
第一步是尽快为机关事业单位建立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让其工作人员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即先实现与企业职工义务平等与财务机制统一的目标。
第二步是对待遇进行结构分解。即将退休金分解成基本养老保险金与职业年金,用双层结构替代单一层次,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相同,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相对应,逐步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使之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接近。
第三步是放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与工资增长挂钩的机制,代之以与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一样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