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没有糊口来历或完全损失劳下手段者;
2.祖母、母、妻年满50岁没有糊口来历或完全损失劳下手段者;
3.子、女(包罗遗腹子、养后世、前妻或前夫所生的后世)、弟妹(包罗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残疾颠末劳动行政部分判断为完全损失劳下手段者;
4.后世固然高出十六岁但仍在平凡中学或职业中学、平凡高档院校(不包罗部队院校和研究生)就读者;
5.职工自幼由他人供养长大,现供养人年满60岁,女年满50岁没有糊口来历或完全损失劳下手段,须依赖职工扶养且配合栖身者;
6.独生后世其怙恃无论谁衰亡,凡后世切合扶养前提的都可作为扶养直系支属,享受遗属糊口坚苦补贴费等报酬。
7、凡企业职工和离退休职员衰亡时,其直系支属其时不切合扶养前提的,往后固然切合扶养前提也不能列为扶养直系支属,不得享受有关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