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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社保缴费基数比例标准,济宁社保缴费比例调整通知

更新:2023-08-16 20:52:14 高考升学网

济宁社保月缴费基数调整方案

  省人社厅《关于公布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确定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8197元,以此为依据,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高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4549元,最低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910元。

  我市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分为三档,分别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80%、60%,即4850元、3880元、2910元。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仍按26%的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8%;基本医疗保险按9%的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比例为2%。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9%。

  社保基数调整流程如下:市直各参保单位可登录市社保局网站(http://www.sdjnsi.com),在“资料下载”栏下载《参保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基数一览表》等相关表格,按规定填写,经参保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将有关数据上传至市社保局网站“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数据上传后,携带有关表格的纸质和电子版到社保服务大厅办理缴费基数申报等有关手续。单位缴费基数调整后,可通过网上申报缴费或直接去征缴大厅办理缴费手续,按规定缴纳6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同时应根据省人社厅、市人社局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补缴1-5月份执行新缴费基数后差额部分的社会保险费,以便市社保局为度退休的人员计发退休待遇。

  相关规定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其中:新进本单位的人员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

  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针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形式的多种化,职工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缴费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缴费基数。

  (4)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缴费基数。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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