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人数高于招生计划总数120%的学校方可实施阶段性评价程序过程。低于120%的学校不再实施综合素质养成阶段性评价的过程,依照《小学生素质教育报告单》反映的学生综合素质养成情况实施录生。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施阳光招生
西安市教育局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工作原则,综合素质评价的结论及录取过程需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实施阳光招生。各民办学校录取新生名单经区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同步公布。
未被民办学校录取,凡符合西安市入学政策条件的学生,由各区县教育局按照学区划分范围和“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直接向公办学校分派学位。
民办学校招生不得向报名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正式录取的学生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对相关学生按照公办学校费用标准执行。
目前,各区县正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方案,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入学工作规范有序实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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