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昆招委〔2015〕1号
各县区教育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招、依法治校,履行政府职责,按照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积极稳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改革,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精神,按照《云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教基〔2014〕5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将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
全市小学计划招生83500人,适龄儿童均可入学,入学率可达99.9%以上;初中计划招生77300人,适龄少年均可入学,入学率可达99.9%以上。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户口、居住、学校规模、交通情况等因素,科学编制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合理划定招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度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不得招生。
二、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和规定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1.县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规定,根据昆明市“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按照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变化,不断优化区域内资源配置,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增强服务功能,主动适应社会需求,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依法保障辖区内每位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都有公费学位,做到义务教育责任区100%覆盖,不留盲区和盲点。
2.深入推进学区化办学。各县区教育局要细化学区化办学工作方案,明确发展目标,通过名校融校等方式,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作用,推进学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源整合和共享,加大学区内小学和初中的统筹,积极探索九年一贯的学区管理,全面提升管理水平,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3.认真落实各项教育惠民政策。切实落实好残疾儿童、城乡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失地失居农民子女、企业下岗职工子女等贫困学生救助政策。切实做好驻昆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工作。落实好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和台湾籍学生相关优惠政策。切实做好各地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4.切实解决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主城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依托公安部门、街道、社区、幼儿园,开展随迁子女就学预登记,摸清底数,统筹合理安排随迁子女入学。县区教育局、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学校要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增强服务意识,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区域,设立报名咨询点,公布就学指南,简化手续,直接办理报名登记,报名时间与当地居民子女同时进行。昆明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将主城区的报名咨询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外来务工人员所持《昆明市临时居住证》的办理时间须在2月28日前。
5.继续做好城镇化推进过程中的转移人口子女入学工作。凡已办理昆明市户籍落户手续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与当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由迁入地政府统筹优先全部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入学;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昆明籍农业转移人口子女,由迁入地政府按“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安排就读。
6.认真做好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同当地残联的沟通,认真做好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摸底调查工作,为每一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确保他们按时就学。任何普通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应积极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昆明市盲哑学校负责全市听力语言残疾和视力残疾儿童少年的招生,五华区新萌学校、盘龙区培智学校、寻甸县特殊教育学校及宜良县特殊教育学校负责辖区内智力残疾少年儿童的招生。
(二)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
1.入学政策年龄。凡年满六周岁(2009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都应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及时入学。
2.入学原则。公办小学入学实行“依据户口和实际居住地,以实际居住地为主,免试、免费、就近或相对就近报名入学”;公办小学划片入学的计划每班应达45人,各公办小学要在7月25日前,将学校入学的报名时间、招生计划、地段范围和报名所需资料等向社会公布。主城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探索“人户一致”优先入学政策。民办小学自主招生。
3.报名时间。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和呈贡五区公办小学入学报名时间为8月1日—5日,其他县区在8月10日以前完成公办小学入学报名工作。民办小学可提前一个月进行。
4.强化管理。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内小学一年级招生方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要加强小学入学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认真做好适龄儿童入学信息采集和入学安排工作,任何学校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三)初中一年级招生工作
1.公办初中一年级招生。
按照“市级协调、以区(县)为主、区域联动、体现公平”的原则,稳妥推进公办初中一年级分配入学工作。各级各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免费、就近或相对就近分配入学”的政策,严格规范小学升初中分配入学管理工作。
(1)公办初中实行“一校单点或一校多点、九年一贯以校划片,结合户口(或人户分离的实际居住地),免试、免费、就近或相对就近分配入学”。今年划片入学的计划按每班50人下达,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含5%以内的体育网点生人数。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校园足球特色学校的培育与建设。
(2)各县区招办和学校必须严格完成计划任务,任何学校未经批准不得在计划外自行招生,更不得以“校内班”、“重点班”等形式变相择优招生。小学未按学校招生地段入学的学生,毕业时不分配进入热点初中就读。按分配进入公办初中就读满三年的学生,毕业时方具有报考普通高中学校定向择优生的资格。
(3)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和呈贡五区要根据小学毕业生情况,以区域为主,同时充分考虑历史形成的招生范围,合理调配,顾全大局,保持稳定,提出辖区内小学升初中的入学分配方案,报昆明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执行。其他县区由各教育行政部门按要求组织实施,将分配方案报昆明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因城市改建和新建住宅小区没有建盖配套学校而造成人户分离,不能参加以校划片入学的小学毕业生,可通过就读小学向居住地教育部门申请按实际居住地安排初中学校,原则上不安排热点学校。极个别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指定划片内入学的学生,可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昆明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安排入学。
(5)在昆明跨区就读的昆明籍小学六年级学生,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可在原就读小学参加分配升入初中就读。若需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的,可通过就读小学向户籍所在地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就读小学和县区教育局审查其相关证明材料,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及材料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转交学生户籍所在县区教育局,由户籍所在县区教育局安排就读。
(6)民办小学有毕业生需申请公费学位的,由学校于6月10日以前向属地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以便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学生就读。
(7)未在昆明就读的昆明户籍小学应届毕业生,需申请公费学位的,在6月30日以前,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属地教育局统筹安排。
(8)各初中学校不得擅自接收已分配到其他学校入学的学生,若接收无正常分配入学手续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初中学籍。
2.民办初中一年级招生。
从起,本市辖区内所有民办初中招生全面实行免试入学,一律不得进行文化课考试,不得以奥数考试成绩或其他学科竞赛成绩作为录取依据,不得通过培训机构考试录取。民办初中学校按照“统一报名、免试入学、双向选择”的原则自主招录学生。限报的民办初中学校在昆明民办教育网,接受学生报名,不限报的民办初中学校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报名、招生等工作。
限报民办初中学校录取方式:当民办初中学校的报名信息确认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全部免试录取;当民办初中学校的报名信息确认数大于招生计划时,按照“电脑随机选号+自主招生”的方式进行录取,招生计划的50%,通过电脑随机选号的方式录取,招生计划的50%,由学校自主录取。
已被民办学校录取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学生,不再参加对口公办初中划片入学;未被民办初中学校录取的学生,回学籍或户籍所在地参加公办初中划片入学。
为维护小学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保障小学升初中分配入学的有序进行,各民办初中学校自主招生时间统一安排在小学毕业生学业评价后进行,即在6月20日以后进行,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提前时间自行招生。受委托招收公费生的民办学校,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业评价
1.小学毕业生学业水平评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抓好小学教学质量的管理和监控,体现义务教育发展方向和培养目标,评价采用等级加激励性评语的办法,对学生的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小学毕业生文化考试采取和期末考相统一的方式,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时间全市统一为6月18、19日;其他学科作为考查科目,时间由学校自行安排。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要切实做好命题的组织、指导和审核,保证命题的质量,加强考务组织管理。
2.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初中学生学业评价工作按省、市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3.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为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发展状况与成长过程,继续对全市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
三、加强组织领导,净化工作环境
(一)高度重视,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
招生入学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广大学生、家长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要深入贯彻落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为出发点,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各县区教育局局长和各学校校长是招生入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要求,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市教育局要与各县区教育局签订招生入学工作管理责任书。
规范管理,严守招生入学工作纪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公安、卫生、社区、保密等部门密切配合,制定各项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职责和任务,健全岗位操作规程,加强对工作人员纪律教育,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保密、安全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各个工作环节,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做到万无一失。
(三)优化服务,推进“阳光招生”工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法治政府”、“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要求,切实转变观念,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办学行为,完善工作流程。要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和信访接待制度,及时向社会和学生、家长宣传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规定,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努力解决群众困难,维护社会稳定。
(四)严肃政策,规范收费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家教育部和省、市政府关于中小学收费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擅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收费。要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和收费行为,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教育收费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认真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五)强化监督,严厉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要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依法招生入学和勤政廉政的观念,严格执行招生入学政策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招生入学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不服从统一安排,扰乱招生入学秩序,影响工作大局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违纪事件,必须一查到底,并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惩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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