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
各县、区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各市属义务教育学校:
按照《义务教育法》和《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相关规定,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皖教基[201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市统一领导、县区组织实施的原则。在市教育局统一领导下,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划片、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采取单校划片方式,合理划定学校招生区域范围。
(三)“公开透明、严格监督、违规必究”的原则。全面实行“阳光招生”。
二、工作重点
(一)大力推进均衡发展
各县区要统筹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抓好县区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创建工作,整体提升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缓解择校矛盾夯实基础。通过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学区化管理、校长、教师轮岗等方式,均衡配置教师资源,为治理择校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县区要结合实际,按照地理位置相对就近、办学水平大致均衡的原则,将初中和小学结合成片进行统筹管理,鼓励多校协同、资源整合、九年一贯。
(二)合理划定学校招生区域范围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采取单校划片的方式,合理拟定公办学校学区划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要区分行政区域和学区的不同界限,不得混淆行政区和学区概念,扩大学校招生区域范围。学区划定后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调整。
(三)规范义务教育招生
1.小学招生要求
凡年满六周岁(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进入所在片区对应的小学接受义务教育。新生进入公办学校就读,需按照“两个一致”,即“入学儿童少年的户籍与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一致,户籍地址与房产证登记地址一致”;对于各县区出现的一些个案问题,由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在当地招生方案中具体规定,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小学入学通知书全部由县区政府统一发放。各县区和小学要将小学招生片区和招生学生名单通过教育门户网站和公告栏进行公示。
2.初中招生要求
初中入学通知书全部由县区政府统一发放。各县区和初中学校要将辖区内小学对口升入初中的学生名单通过教育门户网站和公告栏进行公示,且小学升入初中的学生公示名单与初中新生入籍同步。不在公示名单中的2016级初中入学新生,将不得享受省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配资格。各县区要按照《淮南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意见》(淮教[2015]2号)文件要求,积极推进初中招生“划片、免试、就近”入学的改革步伐。
3.规范招生行为
公办学校要依法确保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学校不得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依据。同一县域内新生入学手续在同一时段集中办理。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全面应用全国中小学网络学籍系统组织小学入学和小升初工作,统一审批新生学籍,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严禁虚设班级和人籍分离。严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严禁择校乱收费。严格控制大校额、大班额,小学不得超过46人/班,初中不得超过50人/班。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一律不得突破班额规定招收新生。严禁民办学校超计划、超班额招生。
(四)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依法依规自主招生,招生计划须经所在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依据办学条件(生均占有资源达到均衡发展基本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民办学校招生计划进行审批。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须经所在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及时在学校和所在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在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采取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新生。严禁通过选拔性考试、测试招收学生,或以招收特长生名义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依据。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
各县区辖区内民办初中招收本市在籍学生报名时间为7月2日-4日,7月14日前完成录取工作。各县区辖区内民办小学招生时间由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五)方便特殊群体子女入学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依照《淮南市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教育管理办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原则上按照学校对应的服务学区承担接纳随迁子女入学的任务,学校因学位限制无法接收的,由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确保每一位随迁子女按时入学。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子女入学纳入安置地学校就读,实现“一样就读、一样升学、一样免费”。要做好对农村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及贫困家庭儿童的关爱工作,摸清底数和情况,关爱到人,资助到家,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六)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
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细化学生学籍的新建、录入、调取和转学等环节管理,通过学籍系统控制学校招生计划、学生入学政策年龄等,遏制学生无序流动。各学校要规范办理入学手续,将学生原始入学依据材料复印存档,作为学生纸质档案材料。要如实在学籍系统中录入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择校、是否随迁子女等信息。要对无身份证号码入学的学生材料予以严格审核,确保身份信息准确无误。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推进制度、划片决策制度、入学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要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正透明的招生工作机制。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县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施方案。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区要加大招生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宣传市、县(区)义务教育招生政策,特别是把涉及小学和初中招生政策变化中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宣传到每一个社区、每一个家庭、每一位家长。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报纸、政府或教育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办学校学区划分方案,接受社会监督。义务教育学校也要在学校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本校招生区域范围。县区要统一编印《致家长一封信》或《告知书》,通过学校发放到每一位学生家长手中,要求家长签字确认后,学校回收存档备查。要加大对省示范高中指标分配到校生政策的宣传,引导义务教育生源就近入学、合理分布,控制和消除学生通过择校、转学、借读等方式向“热点”学校流动问题。凡因宣传不到位,造成其他后果的,均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学校承担责任。
(三)全面实行阳光招生
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全面实行阳光招生和阳光分班。各县区和学校要通过当地主流媒体或其他方式将招生政策、招生日程、录取办法、入学资格、报名材料、小学招生片区、未来初中招生片区(6月30日前),以及小学招生名单、初中“阳光分班”结果(8月30日前)向社会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要畅通招生入学咨询及举报渠道,设置咨询(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方式,及时查处违规招生行为,为学生入学提供全面周到的咨询服务。8月30日前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将辖区内民办初中招生录取名单(含身份证号码)、小学升入公办初中的学生公示名单(含身份证号码)及辖区内各初中新生“阳光分班”名单上报市教育局备案。各县区在招生前要通过政府教育门户网站和主流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
(四)建立完善违规惩戒措施
违反本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学区划分和变动未按规定程序执行的;
2.采取考试、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的;
3.违反规定招收择校生和特长生的;
4.未妥善安置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就学的;
5.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及其他乱收费的;
6.未按规定要求办理新生学籍的;
7.未落实义务教育招生公开公示要求的。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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