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教发〔2016〕78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有关直属学校、事业单位,市属有关民办学校:
为规范有序做好今年市区小学招生工作,根据《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无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实施素质教育、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教育收费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名条件
1.小学入学政策年龄为六周岁(201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各小学不得招收年龄不足的儿童入学。有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其入学政策年龄可适当延缓。
2.适龄儿童家庭应具有施教区正式户籍,适龄儿童户籍原则上应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相同,且户籍与监护人房屋产权证、实际常住地三者相符。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持有相关证明,按正常入学办理:
(1)适龄儿童随父母一方在施教区常住,父母中另一方为非施教区户籍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出国定居、在外地工作的;
(2)父母离异,适龄儿童随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3)适龄儿童为孤儿,随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4)父母双方均为非施教区户籍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长期因公出国(境)、支援边疆建设,适龄儿童为施教区单立户籍,或投靠亲属在施教区常住的;
(5)适龄儿童随父母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常年同住,且无户口迁移史的。
3.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或家庭户籍、房屋产权证、实际常住地三者有不相符的,由各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二、报名时间和入学办法
1.市区小学招生在放暑假前进行,报名时间不早于6月1日。具体报名时间由各区教育局和相关民办学校确定。
2.各小学在报名前10天发布招生公告,载明施教区范围、报名时间和应交验的证件等。
3.监护人随带适龄儿童,按施教区小学公布的报名时间到学校报名。报名时出具证明监护人及适龄儿童在本施教区的户口簿(或无锡市居住证、江苏省居住证)、房屋产权证、儿童保健手册等有关证件。
4.民办小学依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和办法组织招生。
5.新生入学一律免试并均衡分班。无论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选拔性考试,不得将竞赛成绩、获奖情况或者考级证书作为入学条件和编班依据,禁止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快慢班、强化班、实验班等。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特色与需求自主、合理设置招生范围,选择符合学校办学特色的适龄儿童。各招生学校在开学前15天发布开学公告,并公布新生编班名单。
6.学校应当按照国家“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的统一要求,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确认学生的学籍信息。
三、相关政策
1.外来人员子女入学,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取得《江苏省居住证》半年以上,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其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可向公办学校申请入学,由各地和相关学校视情安排。对持有效期内《无锡市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其随带子女按照无锡市户籍居民子女入学条件入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江苏省居住证在锡持有人享受本市公共服务待遇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152号)要求,研究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
2.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驻锡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锡政办发〔2008〕7号)精神办理。
3.港澳台商子女入学,按《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在锡台商子女入学问题的若干意见》(锡教发〔2006〕180号)精神办理。
4.院士和国家级专家的子女(含第三代)入学,按我市《落实在锡院士和国家级专家有关待遇的实施细则》(锡委知办〔2002〕3号)精神办理。
5.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随归子女入学,按我市《<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试行规定>的实施细则》(锡委办发〔2007〕8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无锡市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530”企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51号)精神办理。
6.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的被拆迁户子女入学,按《关于城市重点工程拆迁中被拆迁户子女入学有关问题的通知》(锡教学〔2006〕215号)精神办理。
7.集体户籍人员子女入学,由集体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实际常住地,按照相对就近原则指定施教区安排入学。如已购商品房或有明确产权房、使用权房的,也可按房产地施教区安排入学。
8.残疾儿童可根据实际情况就读特殊教育学校,或在施教区小学随班就读。学校要尊重残疾儿童监护人的选择,不得拒收。涉及残疾儿童残疾类别、残疾程度认定,应以县级以上教育、卫生、残疾人工作部门指定的有资质专业机构确认或评估鉴定为依据。
四、有关要求
1.各区教育局和招生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按照相关法规、文件规定和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建立完善社会公众监督机制,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诿、拒收。凡属本地区、本施教区内的问题和矛盾,要及时、妥善进行处理,确保群众满意和社会稳定。要切实优化工作服务,及时公开招生信息,细致解读招生政策,有效开展宣传引导,热情接待家长来访,积极营造良好的招生工作氛围。
2.要认真贯彻实施《无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着力推进区域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按照国家、省、市确定的工作目标,采取有力措施,坚持多管齐下,着力解决过度“择校”问题,确保每所公办学校“择校”生比例控制在招生总数的10%以内,并逐年下降。要合理调整施教区范围,保证施教区生源数量与学校招生规模基本适应,特别是“择校”热点学校要按实际办学能力扩大施教区范围。要认真落实《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办学标准》,确保学校办学规模与办学条件相适应,实行标准班额办学,原则上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外来人员子女较集中的学校可适当放宽。要全面提升区域义务教育学校整体质量水平,抓好新优质学校培育建设等项目,推动优质学校、普通学校结对共建、集团化办学,完善校长教师交流制度,努力缩小校际之间办学水平差距,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覆盖面。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区域内学生就近入学比率的考核,教育督导部门要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的调查,考核和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3.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义务教育的收费政策规定,切实强化对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规范学校和相关单位接受社会组织、个人捐赠的行为,禁止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费用。除经市物价部门核准的代办性、服务性收费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烈士子女、解放军边防指战员子女、残疾人子女应适当减免收费。
4.要认真做好外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进一步强化入学招生统筹,切实优化工作服务,建立完善入学预报名制度,规范入学申请程序,保障外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良好义务教育。同时,要积极扶持符合基本办学条件、质量标准和安全管理要求的民办学校、外来人员子女学校,更好地满足外来人员子女入学需求。
江阴、宜兴两市小学招生工作参照本意见精神执行。
无锡市教育局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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