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是人们接受初等正规教育的学校,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发展,在其前又开设了幼儿园。一般6-12岁为小学适龄儿童,现阶段小学阶段教育的年限为6年(少数地方仍是5年)。小学教育阶段后为中学教育阶段,小学包含在九年义务教育内,小学教育不收取任何费用。以下是小学入学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及入学条件。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各中小学校:
为保证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四零承诺”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黑教规〔2020〕5号)、《黑龙江省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操作指南》等法律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各地各校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联控联保工作机制、行政督促复学机制和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实行约谈、通报、督导检查结果公示、限期整改和责任追究等机制,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加大法律、政策宣传,要求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未按时提出申请,擅自延缓入学的超龄儿童,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置入学。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对本区域未按规定入学儿童进行排查,建立延缓入学儿童档案。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沟通司法部门发放相关司法文书,督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符合招生规定的本学区、招生服务区范围内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二、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
坚持公开公平原则,科学确定划片规则,确保实现适龄儿童、少年整体就近入学。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小学和采取划片方式入学的初中科学划定片区范围,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片区范围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得跨学区招生。划片方式及片区调整工作应提前广泛告知,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学生可以优先选择入学民族学校。
小学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入学,片区内户籍符合条件的准一年级适龄儿童应全部免试登记入学。初中入学一般采取登记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采取登记入学方式招生的,要实现户籍地学生全部免试就近入学;采取对口直升方式招生的,对口小学符合条件的学生全部升入对口初中,不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至相应初中就读。
统筹指导区域内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对在校生超过2000人的义务教育阶段“大校额”学校及热点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严格核查复查学生入学条件。对“假户口”“假产权”要坚决清退。不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置就读学校。对于在招生过程中发现的制假、造假、容假等行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中小学校要及时公布招生入学信息,通过网站、广播、电视、报纸等渠道,一次性告知入学政策、证明材料、办理流程等信息,实施阳光招生。
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组织实施,任何民办中小学校不得私自招生。民办中小学校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规定审批,招生工作坚持“谁审批谁管理”原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严禁“掐尖招生”“跨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违规招生行为一经查实,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取消学校荣誉称号、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要做到同一年级各教学班人数、男女比例相对均等。考虑教师年龄、教龄、职称、学历等因素,合理均衡搭配各班任课教师。每个班的教师团队与学生组合配对要随机确定。严禁义务教育阶段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三、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
要依法保障留守儿童、随迁子女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招生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到仍有空余学位且相对较近的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义务教育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转入学校应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转接学生学籍,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入学权益,按程序接收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残疾儿童接受普通教育,残疾儿童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对烈士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要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细化入学操作程序,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四、招生工作相关要求
(一)要严肃招生工作纪律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奥数等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超标准班额、超标准校额;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严禁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提前组织报名和招生;严禁将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提前招收到上一级学校就读;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二)要严格监督问责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完善招生管理办法,建立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结果公示制度,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招生结束后,按照隶属关系,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组织开展逐校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曾经发生违规招生的学校,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各地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三)要加强管理
小学、初中起始年级按照不超过国家规定班额标准招生,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合理分流学生,逐年递减,逐渐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严禁因为控制班额而产生虚假班额。
义务教育学校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要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
(四)要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加快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招生期间对区域内存在“大班额”学校进行预警提示,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
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学区制管理、集团化办学、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等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从根本上解决“择校热”问题。通过开展城乡对口帮扶、加强乡村校长教师培训、利用信息技术共享优质资源,补齐乡村教育短板。
(五)要营造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与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当地入学政策,着力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把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克服唯分数、唯升学的功利化倾向,避免盲目跟风择校。深入农村贫困地区,积极宣传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规范新闻报道,总结推广招生入学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宣传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和老百姓身边的好学校,努力为每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创造条件。出台重大改革举措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舆论引导,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确保和谐稳定。
市监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组举报电话:2887165; 市教育局监督举报电话:2887172。各县(市)区教育局监督举报电话:密山市5224667;虎林市 5823789;鸡东县 5582443;鸡冠区 2641289;城子河区 2422865;恒山区 2563389;滴道区 8235281;梨树区 8128928 ;麻山区 2493121。
五、2021年招生工作变更预警
(一)鸡冠区域小学学区将重新划分
按照《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四零承诺”实施细则(修订稿)》中“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小学和采取划片方式入学的初中科学划定片区范围”的规定,将对鸡冠区域小学学区在原有学区的基础上,按街道、路段进行划分,具体学区划分情况将于2020年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鸡西市和平小学升学实行定校限额
自2021年起,继鸡西市和平小学对口升鸡西市第一中学初中部实行定校限额的基础上,对口升鸡西市第九中学实行定校限额,且升入两所学校限额数相同。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立即将此通知传达到所有中小学校(含民办),并于6月17日前将本县(市)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初教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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