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是人们接受初等正规教育的学校,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发展,在其前又开设了幼儿园。一般6-12岁为小学适龄儿童,现阶段小学阶段教育的年限为6年(少数地方仍是5年)。小学教育阶段后为中学教育阶段,小学包含在九年义务教育内,小学教育不收取任何费用。以下是小学入学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及入学条件。
城区(包括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经济区,下同)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通过各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平台或通过“潍坊教育发布”微信公众号、潍坊教育信息港提供的城区统一导航入口进行报名。
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时间统一为7月25日—30日。对无法进行网络报名或无法通过网络审核报名材料等特殊情况,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线下报名指导服务,最大程度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聚集。
城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网络报名时间统一为7月25日—27日。不具备网络报名条件的学生,可在报名时段内通过学校工作人员帮助进行网络报名。学生限报一处符合招生条件的城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入学政策年龄
凡是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应报名入学小学一年级;小学应届毕业生应报名升入初中一年级。
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原因确需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由当地镇街人民政府或者各区教育部门批准。
坚决落实免试要求
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必须按照公布的招生片区或范围进行登记入学,严格遵守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通过笔试、面试、面谈、考察或擅自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招生。
初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划片入学或对口直升办法招生。
严禁义务教育学校以“特长生”名义招生。
全面推进招生工作“网上办”
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和方便学生、家长的需要,全面推行基于大数据共享的“网上办、掌上办、全网办”。
当地居民子女
当地居民子女入学,需提供父母的户口簿、房产证,小学生还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
征收房屋涉及到被征收人子女入学的,被征收人子女可以在原居住地学校就读,也可以在回迁居住地学校就读(选择货币补偿的除外);选择在本县市区的临时居住地学校就读的,由教育部门根据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协调安排。
对具有当地户籍、在当地城区无住房、能提供经登记备案一年(含)以上租赁证明、有合法稳定工作的家庭,县市区教育部门可在统筹考虑当地城镇化进程、教育资源承载力、学校布局等情况的基础上,探索实行租房者适龄子女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近入学。
同一套住房在同一就学时段内,只允许同一租赁家庭的子女就近入学;学位不足的,县市区教育部门协调安排相对就近入学。
随迁子女
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随迁子女入学需提供父母的居住证、户口簿,根据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合法稳定就业证明等材料,小学生一并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入学,混合编班、统一管理,不得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班级。
孤困和建档立卡儿童
做好孤困儿童(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建档立卡儿童等特殊群体学生的就学保障工作。教育部门、学校全面落实“特殊群体学生关爱档案库”、资助救助、“教师妈妈(爸爸)”等关爱政策。
残疾儿童
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安排适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对具备教育条件但不能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通过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集中就学、送教上门等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并由就读学校或送教学校按规定注册学籍。县级教育部门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适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严禁学校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
潍坊聋哑学校面向全市招收听障学生;潍坊盲校面向全市招收视障学生,同时面向各区、开发区(有特教学校的区除外)招收孤独症儿童。符合以上条件、范围的儿童,以及市直初中学校招生范围内拟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家长于7月25日上午持适龄儿童残疾人证、户口簿、已有的医学检查资料和医院病历(智障儿童提供近年智力评估和生活能力测试资料;随迁子女一并提供居住证、住所和就业证明),带子女到潍坊市特殊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地址:潍城区友爱路2219号,潍坊聋哑学校院内;联系电话:8332591)进行入学评估鉴定。
高层次人才子女
我市引进的高端人才(含经组织部门认定的国际国内顶尖人才,通过我市申报入选或全职引进的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泰山学者、鸢都产业领军人才、鸢都学者)子女入学,在招生报名期间,通过拟入学的各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平台提交有关材料。
有关教育部门尊重本人意愿,优先协调入学。
现役军人子女
对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入学,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切实保障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在其父母户籍或家庭住址所在地,优先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驻潍武警部队现役军人、潍坊市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驻潍部队院士、改革期间现役转改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文职人员子女,按照现役军人的优待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的,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享受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其他优抚对象子女
对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可以在其父母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结合实际情况,就近就便安排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对在本市居住的荣誉市民子女,由居住地或工作地教育部门给予优先入学照顾。
妥善解决劳模子女上学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对今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有关一线人员子女,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严格民办学校招生审批管理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提前申报招生计划、招生方案,由审批地教育部门依据其基本办学条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限于审批地,在审批地招生学位有余额的,可以在审批地以外招生,但不得跨市域招生。市内跨县招生的民办学校,招生方案经审批地教育部门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实施。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方案应公布学校办学许可证号、办学类别、办学地点、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咨询方式等。
限制严重失信人员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
严禁民办学校掐尖招生
城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均需通过招生报名平台报名,不得自行组织报名。对于报名学生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全部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不得要求家长提供其他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考级证明、培训经历等信息。
随机派位招生由审批地教育部门统一组织,不得由学校自行组织,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于当天向社会公布。
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坚决杜绝“掐尖”或变相“掐尖”选拔生源。
政府购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免费学位,按照公办学校划片办法统一招生。
严格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秋季招生入学前,县级教育部门组织发放入学通知书;对于失学辍学儿童,县级教育部门要联合镇街政府和村居(社区)第一时间下达复学通知书,告知法定责任义务。
对于逾期未报到的适龄儿童,要及时催促;对于外出就学的,要掌握其具体就学情况。加强部门联动会商,健全失学辍学联合劝返机制,对于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入学或造成辍学的,县级教育部门要联合镇街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家长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除经教育、残联、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联合评定的不具备学习条件的儿童外,做到应入尽入。
继续严格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方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到2020年底全面解决超大班额是中央和省提出的明确任务目标。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
不断扩充城镇义务教育学位资源,持续化解大班额问题,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消除大班额问题,坚决杜绝学校出现55人以上大班额。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教育部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加强学籍注册和管理,根据招生报到结果,按时为正常招收的学生注册学籍或办理学籍转接。严禁接收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以及抢注学籍、漏建学籍、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问题,确保人籍一致。
将廉洁招生纪律贯穿学校招生全过程,杜绝各种干扰,维护风清气正的招生环境。
教育部门、学校畅通监督渠道,公布监督电话,对于乱拉生源、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违规招生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炒作升学率、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均衡分班,严禁通过分班考试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于违反规定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属地学校招生工作监管不力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未实行随机派位招生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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