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假期教育行为
(一)严格假期时间规定。任何地方不得随意调整假期时间。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对假期时间进行调整的,须以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向我局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除上述国家规定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通知的节假日外,各地和学校应充分保证学生的学习时间,不得随意停课或放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停课时,一天以内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两天以内报市局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超过两天必须由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逐级报省教育厅批准。如遇到恶劣自然灾害天气等不可抗力发生且极易对学生安全造成危险时,区域或学校可自主决定停课,同时按规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严禁假期组织集体上课和统一安排自习。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在假期组织学生集体到校上课补课和统一组织自习,不得收费上课和有偿补课,不得参与、动员、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类复习班和培训班。禁止学校在假期联合或将校舍租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用于开办补习班、培训班。
(三)禁止教师有偿家教。各地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将教师是否参与有偿家教纳入对教师考评考核或师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对进行有偿家教的教师,特别是特级教师、各级名师、教学能手等,给予撤销荣誉称号、直至撤销相应教师职务的处罚。
(四)学校要充分利用假期时间积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校长和教师培训;要组织教职员工认真学习教育方针、教育法规政策和课程标准,制订学校的年度发展规划和具体工作计划,为实施素质教育和学校特色发展、教师专业成长和学生个性发展作出科学安排。
(五)建立假期教育行为督查机制。每年寒暑假期间,各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相应制度,对当地学校假期教育行为进行督查,对查出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科学指导假期生活
(一)提供科学的假期生活指导。各中小学校要立足于丰富假期生活、增强实践能力、培养创新精神,以全省统一规划使用的《寒暑假生活指导》为抓手,为学生提供系统科学的假期生活指导。除此以外,各中小学校不得再布置学科知识复习巩固类书面作业,确保学生有自主安排活动的时间;寒暑假时间较长,又分别是最隆重的节日和最适合开展各种活动的时间,特别适合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引导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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