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身份公证。
(三)申请就读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与具有华侨身份的父母关系证明。
(四)监护委托书、监护人的保证书、监护人健康证明、华侨子女与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五)监护人的户口簿及与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明。
九、华侨子女持侨务部门出具的就读证明、本人身份证明、监护人的户口簿和房屋居住有效证件及半年内在国内县(区)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到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区)教育局办理就读手续或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报名手续。
十、华侨子女凭县(区)教育局开具的入学证明,按政策就近安排公办学校进行义务教育阶段就读。转学来豫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原则上在暑假期间办理入学手续。华侨子女凭县(区)教育局出具的准考证,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十一、各地教育部门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根据华侨学生所持中国护照建立学籍,具体参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华侨子女来豫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和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适用本办法。
十三、外籍华人、港澳同胞适龄子女来豫就读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