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招生工作监督检查,维护教育公平。
各区教育局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招收不足入学政策年龄的儿童入学,违规招收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严禁录取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公布的新生入学,各公、民办小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或减少招生规模;严禁将各种竞赛、考级和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公办小学除由教育部门和体育部门联合招收的个别体育特长生外,一律不得以特长名义招收学生,不得擅自举办各类特色学校、特色班。
各级教育纪检监察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强化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各区教育局和学校应认真贯彻《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招生管理的通知》(闽教基〔2014〕45号)精神,严格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各区教育局要根据本招生工作意见,从本区教育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备案。
本工作意见由厦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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