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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的人员子女可以就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小区配套学校的公办学位)(具体条款见当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
第三条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的人员,经居住地教育指导中心按规定审核、公示合格后批准,由居住地教育指导中心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含小区配套学校的公办学位)就读,享受我区户籍学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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