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按本办法在翔安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六、对于已经在我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并已在国土房产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其购买的商品房符合我市购房落户面积条件并已实际入住,但尚未及时办理落户手续的随迁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七、各校积分计算、摇号派位工作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积分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八、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非厦门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小学。
(二)本《实施细则》由翔安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翔安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厦翔教〔2014〕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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