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内跨县域流动的人员子女。
市内跨县域流动的人员子女办理入学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监护人要有当地务工单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二是具有合法有效的当地固定住所证明;三是具有本市户籍;四是要有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开出的就学联系函。
上述两类人员的相关证明应在6月30日前办妥。持上述证明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入学手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公办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收取其借读费。
六、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
(一)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的原则。
根据《教育部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有关问题的意见》(教政法函〔2013〕15号)关于“无论公办还是民办学校,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都不得采取考试方式进行选拔”、《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六项规定的通知》(粤教基〔2014〕10号)关于“从秋季起,严禁民办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民办学校……采取面谈等方式选择符合学校办学特色的学生”等精神,起,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免试入学原则进行招生,且不得与杯赛成绩挂钩。同时,确保其招生自主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报读民办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的管理和服务,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办学标准结合学校的实际办学情况审核其招生方式、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的招生计划自主招生。
(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坚持“三个自主”。
“三个自主”即:“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自主制定招生方案、面谈规则;自主确定面谈人数、面谈名单。”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在4月15日前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4月15日之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校当年的招生方案。
(三)严格按照全市的统一安排开展报名及招生工作。
民办初中学校从当年小学毕业考试结束后的第7天起(7月13日)方可开始接受报名和录取学生,报名人数多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应在公办初中招生划片派位开始前两天完成初步录取工作。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于7月16日前将名单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并于7月19日前与公办学校同步完成学籍建立工作。具体操作细则由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录取应以学生面谈表现或《学生成长记录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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