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规范幼儿园招生行为,根据《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甬教基〔2013〕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2016学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精神为指导,贯彻公益普惠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发展策略,坚持改革创新,强化规范管理,积极探索并有效履行“规划统筹、投入保障、公共服务、监督规范”的政府职能,确保我县幼儿园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实施。
二、招生对象
小班:年满3周岁的幼儿(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出生)
中班:年满4周岁的幼儿(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出生)
大班:年满5周岁的幼儿(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出生)
有条件的幼儿园经当地政府与教育局审核批准,可实行托幼一体化,招收托班或亲子班;中、大班插班生,由各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及等级标准规定学额确定招生人数。
三、招生原则
1.优先满足学前三年入园需求;
2.合理确定幼儿园班级规模;
3.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招收小区内业主子女;
4.非小区配套幼儿园遵循方便就近原则招生。
四、招生要求
1.扩大资源,满足学前三年入园需求。各镇乡(街道)要加紧实施学前教育三年提升计划,落实幼儿园新建、改建和扩建任务,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满足3-5周岁辖区户籍幼儿入园需求,确保3-5周岁户籍儿童净入园率达到99%以上。
2.现有教育资源均应优先用于招收3~5周岁的幼儿就读。六所省一级幼儿园(机关幼儿园、春晖幼儿园、石浦中心幼儿园、海韵幼儿园、塔山幼儿园、滨海幼儿园)招收3周岁以上幼儿。
3.严格控制招生规模和各年龄段班额。各幼儿园要按照县教育局核准的办园规模,招收各年龄段适龄儿童;已取得省等级的幼儿园,其各年龄段班额按照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中的相应规定执行;准办园参照省三级幼儿园。
4.各幼儿园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应报教育局备案。各幼儿园在招生报名前,通过幼儿园网站、在幼儿园大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招生信息,公告内容包括:招生计划、报名办法、收费项目及标准、所需携带材料。
5.保障特殊家庭子女入园。根据市、区有关规定,切实解决户籍城乡低收入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儿童以及五保供养儿童等的入园问题。
五、注意事项
1.幼儿园在招生过程中不得对儿童举行任何任何形式的测试和变相测试;
2.户籍适龄儿童报名时须随带户口本、房产证、儿童预防接种证;
3.各类幼儿园招生不得收取报名费,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物品;
4.各类幼儿园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耐心宣传招生政策,认真做好家长报名工作。
六、时间安排
1.四月下旬,各幼儿园根据所在区域的生源情况和本园教育资源状况,合理制定本园招生计划,并上送教育局备案。
2.四月下旬,教育局公布具有招生资格的幼儿园名单。
3.四月底,各幼儿园根据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通过幼儿园网站、大门口张贴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告招生通知。
4.各幼儿园自定集中报名日期,完成统一注册登记。6月中旬,各幼儿园将注册登记情况报教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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