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313号)对外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同时废止。
按照新规,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职责划分方面,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纳入教育规划,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逃生技能纳入教学内容和学校管理人员、教师职工在职培训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福利院、救助站、老年公寓、敬老院、光荣院、优抚医院等各类福利救助机构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军供站以及烈士纪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等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按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和更新改造消防设施;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组织居民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劝阻、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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