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防台应急预案下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发生在本市的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性海浪和风暴潮灾害以及损害防汛设施等突发事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上海防汛防台和整体抗风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城市防洪排水规划》、《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的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性海浪和风暴潮灾害,以及损害防汛设施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统筹兼顾,局部服从全局;以人为本,抢险救灾先人后物;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团结协作,协同应对。
2城市概况
2.1自然地理
上海东濒东海,西临江苏、浙江两省,北依长江口,南傍杭州湾,是长江三角洲冲积平原的一部分,境内除西南部有少数丘陵山脉外,全为坦荡低平的平原,地势总体呈现由东向西低微倾斜。全市陆域总面积6340.5平方公里,占全国陆域总面积的0.06%,南北长约120公里,东西宽约100公里。全市平均海拔为4米左右。大金山为上海境内最高点,海爱扬度103.4米。市区地面高程多在3.0米至4.0米,中心区的黄浦、静安等地和长兴、横沙两岛的不少地段处在3.0米以下,雨后易造成内涝。
上海现有16个区、1个县,108个镇、2个乡、99个街道办事处,3742个居民委员会和1702个村民委员会。截至2012年底,全市常住人口达到2380万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超过3700人。
上海境内地势低平,河流密布,河网密度每平方公里有4至5公里,河湖面积642.7平方公里,占全市陆域面积的10.1%。黄浦江为贯穿上海全境的主干河流,河长113公里,平均河宽360米,是太湖流域最大的排水河道,其支流苏州河在上海境内段长54公里,河宽45米。本市湖泊主要集中在与苏、浙交界的西部洼地,最大湖泊为淀山湖,面积为62平方公里。
上海处在太平洋季风区,雨量丰沛,年平均降雨量1259.4毫米(徐家汇站测报),汛期降雨量占全年的54%以上;每年6月中旬至7月上旬,是上海的梅雨期,常年平均降雨量243毫米,一旦降雨集中,容易发生内涝;每年影响上海的热带气旋平均有2个,多发生在7、8、9三个月;受热岛效应等因素影响,汛期上海常会出现突发性强对流天气而引发暴雨灾害。
长江口属中等强度的潮汐河口,为非正规半日浅海潮型。为便于汛期掌握潮位变化情况及其对防汛防台的影响,在黄浦江上下游各设一个潮位代表站:一是黄浦公园潮位站,平均潮差1.83米,最大潮差达3.55米,实测最高潮位达5.72米;二是米市渡潮位站,平均潮差0.99米,最大达1.90米,实测最高潮位达4.38米。
为减轻黄浦江潮灾危害,经市政府批准,现黄浦江沿线警戒水位定为:吴淞站4.80米,黄浦公园站4.55米,米市渡站3.50米。
2.2社会经济
上海是我国最大的经济中心城市之一。2012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20101.33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7.5%。
2012年地方财政收入3743.71亿元,比上年增长9.2%。全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254.38亿元,比上年增长3.7%。
上海沿江沿海地区大工业密集,国内许多知名的大企业和工业区都坐落于此,如宝山钢铁(集团)公司、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化学工业区、临港新城、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洞口电厂、外高桥电厂及浦东国际机场等,对防汛防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3洪涝风险分析
2.3.1洪涝灾害特征
上海地处环太平洋沿岸的主要自然灾害带,又是中纬度和海陆相过渡带,每年自然灾害很多,尤其是洪涝灾害最为突出,对社会经济影响也最大。据史料考证,从明朝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至1949年的580年间,上海地区有记载的重大洪、涝灾害达91次。
由于受海陆效应、热岛效应的交替作用,加上地面沉降、海平面上升,上海地区灾害频次、强度呈增大趋势,尤其是局部性灾害比以前增多。
一是台风的多发性。自1997年11号台风严重影响上海后,除1998年14个台风基本没有影响上海外,1999年17个台风中,有2个影响上海;2000年23个台风中,有5个影响上海;2001年26个台风中,有2个影响上海;2002年25个台风中,有2个影响上海;2003年21个台风中,有1个影响上海;2004年30个台风中,有2个影响上海;2005年23个台风中,有2个严重影响上海;2006年24个台风中,有2个影响上海;2007年25个台风中,有2个严重影响上海;2008年22个台风中,有4个台风影响上海;2009年22个台风中,有1个台风影响上海;2010年14个台风中,有5个台风影响上海;2011年21个台风中,有2个台风影响上海;2012年25个台风中,有5个台风影响上海。
二是潮位的趋高性。黄浦江苏州河口的最高潮位,20世纪50、60年代是4.5米,到70、80年代上升到5米,90年代后升到5.5米至5.7米,最高达5.72米,潮位呈抬高趋势。自20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5米以上高潮位共出现7次,其中80年代2次,90年代5次,2000年一年就出现4次,刷新了历史第二高潮位,达5.70米,高潮位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
三是暴雨的突发性。由于大气环流形势及上海城市小气候的改变,汛期暴雨表现为短历时、强降雨、局部性。最典型的是2000年和2001年。2000年汛期连续4个下午雷暴雨,局部地区1小时降雨量达90至100毫米,3万多户民居进水,南京路也遭水淹。2001年汛期又是连续5天在中心城区出现强降雨,5天总降雨量创上海有气象纪录之最,有6.4万户民居进水,保险理赔达1亿元。2008年8月25日早晨,上海经历了一场百年未遇的强降雨天气过程,中心城区普遍出现强雷电和大暴雨天气,徐汇田林地区和徐家汇地区过程雨量分别高达162毫米和152毫米,其中早晨7时至8时1小时雨量就达117-118毫米,为有气象记录130年来最大1小时雨量,也超过百年一遇的暴雨标准。卢湾、长宁、普陀、黄浦、浦东、闵行等地的雨量均超过100毫米的大暴雨标准,170条段马路积水10-60厘米,1.4万余户民居进水5-10厘米,中环路吴中路地道因严重积水中断交通24小时,社会影响较大。
四是洪水的复杂性。由于太湖流域综合治理骨干工程基本完成,上游洪水下泄速度加快,瞬时流量增多,黄浦江水位抬升。近年来,汛期黄浦江上游米市渡水位屡屡突破3.5米警戒线。1999年百年不遇特大梅雨期的30天内,黄浦江承泄的太湖流域洪水总量虽远不及1954年,但瞬时流量流速均创历史纪录,水位远远超过1954年。
五是风暴潮“三碰头”的多发性和风、暴、潮、洪“四碰头”的可能性。1999年,太湖流域出现全流域的大洪水,而且上海梅雨期延长至7月20日才结束。而2001年、2002年影响上海的台风最早出现在6月下旬和7月上旬。气候变化多端,使得“三碰头”、“四碰头”的可能性始终存在。
2.3.2主要风险分析
一是一线海塘外抵御堤外风浪的保滩工程仍显不足。横沙岛海塘甚至出现局部越浪冲刷。
二是黄浦江部分防汛墙存在安全隐患。实际防御能力因海平面上升和地面沉降等影响已较设防标准有所降低,283公里市区段中有2段、118米险段和84段、19.4公里结构损坏、强度不足的薄弱段。
三是内河调蓄、排涝能力严重不足。在暴雨和高潮双重影响下,苏州河、虹口港、杨树浦港、虬江、新泾港等内河水位猛涨,迫使沿河排水泵站一度停机,加剧了市区积水,内河多处防汛墙也出现了险情。
四是城镇排水设施建设相对滞后。规划的366个雨水排水系统,有105个尚未建设;已建成的排水系统中有4个低于一年一遇的标准。在暴雨和特大暴雨情况下,普陀、长宁、宝山、闸北、杨浦、徐汇等区部分道路和低洼地带经常出现严重积水,给社会秩序和居民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五是部分流域防汛工程标准不高。黄浦江米市渡水位在台风“麦莎”影响期间超过历史最高记录,上游大泖港水位甚至超过设防标准而发生局部漫堤,金山区朱泾镇、松江区泖港镇严重受涝。
六是部分地下空间的防汛能力不足、措施不力。近几年每逢暴雨,地下车库等都会出现雨水倒灌现象,部分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受站外积水影响存在倒灌的隐患。
2.4洪涝防御体系
2.4.1工程体系
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届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防汛防台工作。全市建起了防汛防台的四道防线,使上海的防汛保安体系初步形成,并在抗击强台风和暴雨、天文高潮等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减灾效益。
目前,上海防汛已经构筑了四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千里海塘,全市已建成沿海堤防523公里,基本达到抵御百年一遇高潮加11至12级风的标准。其中,城市化地区115公里达到200年一遇潮位加12级风标准。第二道防线是千里江堤,511公里黄浦江堤防已形成封闭,其中,中下游294公里防御千年一遇潮位,上游217公里防御五十年一遇洪水。第三道防线是区域除涝工程,14个水利控制片泵排能力达到634.4立方米/秒,郊区338个圩区的平均除涝标准为十五年一遇。第四道防线是城镇排水系统,城镇排水泵排能力达到3068立方米/秒,已建成的261个排水系统基本达到一年一遇排水标准。从总体上看,上海的防汛能力逐年增强。
2.4.2非工程措施
上海已经建立了以各级政府防汛指挥部、防汛防台预案为支撑的防汛组织指挥系统。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划内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本市已经基本形成以《上海市防汛条例》为骨干、以一系列规章制度为支撑的防汛法规体系,为依法防汛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近年来建设的上海市防汛决策支持系统,可对水位、潮位、降雨量、风速风向等数据实行实时监测和收集。上海市防汛信息服务网实现了市政府、市防汛指挥部及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气象局、区县防汛指挥部联网,做到了信息实时发布、资源共享。
2.5重点防护对象
2.5.1海塘
全市523公里一线海塘中的崇明、长兴、横沙三岛和宝钢、浦东国际机场、上海化学工业区、上海石化等重要地段,是防御的重中之重。
2.5.2防汛墙
全市500多公里黄浦江防汛墙以及大量内河和圩区堤防中,294公里黄浦江市区段和109公里苏州河沿线防汛墙是需要重点设防的岸段。
2.5.3市区低洼易积水区域
黄浦区迎勋北路龙门村,虹口区川北地区,长宁区剑河路、仙霞西路等26处低洼积水区域,是市中心区防汛排涝的重点。
2.5.4地下工程设施
已建和在建的地铁、隧道、大型地下商场和地下停车场(库)等地下公共工程是地下空间防汛的重点。
2.5.5重点区域
确保大型居住区、市郊新城地区、虹桥商务区、长兴岛地区、国际旅游度假区、黄浦江滨江开发地区、滨海旅游区、大型飞机总装制造基地、轨交和铁路建设周边地区、城市动迁地区等重点地区的防汛排水安全。
2.5.6其它
危旧房屋、高空构筑物、空调室外机、户外广告牌、行道树等,也是市区和城镇防汛防台的重点。
3组织体系
3.1领导机构
3.1.1《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承担。
3.1.2市防汛指挥部是市政府领导下的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本市防汛防台工作。市防汛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上海警备区分管领导、市水务局局长、市建设交通委分管领导、武警上海市总队分管领导等担任,本市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3.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3.3工作机构
3.3.1市防汛办
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防汛办”)设在市水务局,负责综合协调本市防汛防台工作,对“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市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归口管理、协调本市防汛抗旱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规、政策和国家防总的调度命令,及时上报并处理防汛抗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组织编制全市防汛抗旱的总体规划,拟订本市防汛抗旱工作的有关规定,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的防汛抗旱专项应急预案,并对实施情况实行监督;
(4)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指导区县防汛机构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动员、总结、先进表彰、资料汇编等工作;
(5)归口管理、统一发布本市的雨情、风情、水情、工情、灾情等防汛信息,负责日常的防汛宣传、水旱灾情统计和减灾效益分析评估等工作;
(6)组织协调全市防汛预测、预报、预警、通信、指挥等现代化系统的建设,及时发布防汛防台预警,启动并组织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行动;
(7)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防汛抗旱资金的安排,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和管理,负责防汛物资的调度使用;
(8)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3.3.2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3.3.2.1市发展改革委
(1)负责防汛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年度计划安排;
(2)协调安排防汛工程建设资金;
(3)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3.3.2.2市建设交通委
(1)检查、监督本系统各建设单位及全市建设工地的防汛安全;
(2)检查、监督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隧道、下立交及其附属设施的防汛安全和预案的实施,努力保证汛期通行正常;
(3)负责本市公路绿化树木和城市高架道路悬挂绿化的应急抢险;
(4)负责本市燃气行业的防汛防台工作,保证正常供应。
3.3.2.3市国资委
配合指导、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落实各项防汛安全措施,制定完善防汛预案。
3.3.2.4市经济信息化委
(1)检查、监督全市工业行业的防汛防台工作;
(2)协助做好电力行业的防汛防台工作,督促电力企业加强日常巡查,落实抢险措施,消除故障隐患;
(3)负责落实防汛抢险物资的生产。
3.3.2.5市商务委
(1)检查、监督全市商贸服务业行业的防汛防台工作;
(2)组织落实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3.3.2.6市水务局(市海洋局)
(1)组织防汛墙、海塘、河道、水闸、泵站等防汛设施和防汛信息化建设、管理和维修养护,确保工程设施在设计标准内充分发挥作用。
(2)检查、监督水厂的防汛安全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努力保证汛期供水正常。
(3)负责水文工作管理,做好水文监测和黄浦江风暴潮预报等工作。
(4)组织水毁设施的修复,做好除险加固工作。
(5)负责海洋环境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向市政府、市防汛指挥部提供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后,适当加密预报时段。
(6)归口管理海洋灾害预(警)报信号的发布工作。
(7)执行市防汛指挥部的防汛调度指令。
3.3.2.7市交通港口局
(1)检查、监督公交、出租、轨道交通、轮渡的防汛安全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努力保证汛期公共客运交通正常;
(2)检查、监督所辖陆上运输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汛安全,汛期协调交通部门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
(3)汛期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4)检查、监督上海港口企业、航运企业及内河航行船舶的防汛防台工作;
(5)协调抢险救灾物资的水路运输;
(6)加强对内河航运秩序的管理,对危及防汛设施安全的运输船舶依法处置。
3.3.2.8市农委
(1)检查、监督市农口系统的防汛安全;
(2)及时掌握并向市防汛指挥部提供本市农业受灾情况,落实农业生产自救措施。
3.3.2.9市教委
(1)组织、协调全市教育系统防汛防台工作,督促落实防汛防台措施;
(2)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协调落实有关学校作为汛期紧急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点;
(3)督促、指导教育系统的防汛防台宣传教育,组织教育系统开展防汛防台应急演练。
3.3.2.10市公安局
(1)受台风、暴雨等袭击后,维护城市交通秩序,确保抢险救灾车辆优先、快速通行;
(2)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3)打击破坏防汛工程设施、偷盗防汛物资的犯罪分子。
3.3.2.11市气象局
(1)负责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向市政府、市防汛指挥部提供灾害性天气预报信息;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后,适当加密预报时段。
(2)归口管理、统一发布本市天气实况、气象预报、极端天气内部通报、天气警报和台风、暴雨等15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3)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分析及预评估。
3.3.2.12市民政局
(1)及时掌握并向市防汛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负责救灾工作;
(2)协助灾区安置救济灾民,安排灾民生活,帮助重建家园;
(3)负责社会救援和捐助钱物的收集。
3.3.2.13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
(1)根据汛情实际需要,担负防汛抢险、堵口复堤、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抗风救灾等任务;
(2)执行重大防汛抗灾的突击任务,包括执行防灾爆破等重大任务。
3.3.2.14市安全监管局
负责对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大危险源的防汛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3.3.2.15市绿化市容局
(1)负责全市绿化(林业)行业的防汛防台工作;
(2)负责城市道路行道树及公共绿地内树木的应急抢险,协助处置居民区具有较大安全隐患的树木;
(3)组织市、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对霓虹灯、广告牌等高空构筑物进行防台防汛安全检查和抽查,督促设置单位落实安全措施,消除隐患;
(4)督促环卫作业单位在暴雨、台风预警信号发布后,立即检查并清理路边进水口,突击清除垃圾等杂物,确保排水畅通。
3.3.2.16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1)负责全市房屋管理和物业管理行业的防汛防台工作;
(2)负责对全市影响使用安全的房屋登记造册,进行督修,并协助当地政府搞好人员安全转移工作;
(3)负责全市居住类房屋的应急维修、空调室外机等房屋附加物的安全监管和住宅小区积水、绿化树木的抢险工作;
(4)会同水务部门搞好尚未移交的住宅建设配套公共排水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当地排水通畅。
3.3.2.17市财政局
按照有关经费由市、区县两级政府分级承担的原则,负责以下工作:
(1)安排公共防汛防台经费;
(2)落实公共防汛设施运行管理经费;
(3)根据公共防汛抢险应急处置需要,筹措安排所需资金;
(4)管理和监督防汛防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3.3.2.18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检查、督促卫生系统做好汛期防病治病工作,落实医疗救援力量,及时为灾区提供医护和防疫服务。
3.3.2.19上海海事局
(1)负责组织和引导本市海域、长江上海段和黄浦江船舶防抗台风,必要时组织实施交通管制,防止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和水域环境污染的发生;对危及防汛设施安全的船舶依法管理和处置;
(2)在台风等预警信号发布后,维护辖区水上交通秩序,必要时对船舶采取疏散、撤离等管理措施,并组织对遇险船舶的搜救。
(3)根据风力等级,组织和引导船舶避风,确保水上安全;协调辖区应急力量做好紧急出动的准备。
3.3.2.20市通信管理局
组织、指挥、协调本市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对防汛机构的日常和应急通信提供保障。
3.3.2.21市民防办
(1)负责全市公用民防工程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
(2)依托本市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平台,协调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全市非公用民防工程及普通地下室防汛防台工作。
3.3.2.22民航华东管理局
(1)负责本系统内的防汛防台工作;
(2)组织协调机场、航空公司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疏导、转运和航班恢复等工作;
(3)组织协调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航空运输工作。
3.3.2.23市消防局
必要时,承担紧急情况下低洼易积水居民区的突击排水工作和应急救援任务。
3.3.2.24市公安边防总队
(1)负责对进港避风船舶和船民的治安管理,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2)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船民的撤离转移工作。
3.3.2.25市城投总公司
(1)负责对本市排水、供水、原水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和经营管理,承担本市市区生活垃圾水陆联运和终端处置,以及部分高速路网和越江设施的运营管理;
(2)督促各排水企业及相关企业在防汛防台预警信号发布后,按照工作职责或市防汛办的指令,对排水泵站(闸)、污水干线系统进行运行调度,确保排水通畅。
3.3.2.26市电力公司
(1)负责上海地区电力输、配、售、服企业的防汛防台工作;
(2)保障本市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汛设施的安全供电;
(3)负责本市防汛抢险、抢排积水、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3.3.2.27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1)负责做好虹桥、浦东国际机场范围内的防汛防台工作;
(2)协调各航空公司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加强航班信息服务,做好滞留机场旅客的安抚和秩序维护工作,协助各航空公司搞好旅客服务和安全保障。
3.3.2.28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和上海城建(集团)公司
(1)承担本市市级应急抢险队伍职责;
(2)承担本市大型应急抢险设备的保障任务;
(3)做好本单位的防汛防台工作。
3.3.2.29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1)负责建设中的轨道交通项目防汛安全管理;
(2)负责运营管理的轨道交通线路、车站等的防汛安全管理。
3.3.2.30上海世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负责世博园区防汛防台的日常管理;
(2)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协助管理范围内相关管理单位履行防汛防台管理工作。
3.3.2.31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长兴岛管委会、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1)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协助管理范围内相关区政府和管理单位履行防汛防台管理工作;
(2)负责本系统的防汛防台日常管理。
3.4其他
3.4.1区县及街道乡镇
各区县设立防汛指挥部,负责本级防汛防台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或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台工作。
3.4.2各有关部门、单位
相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工作机构或明确职能部门,负责防汛工作。各部门、单位根据职责,组织实施和指导本系统、行业的防汛防台工作,汛情紧急时,承担突击性防汛救灾任务,确保安全度过汛期。
4预防与预警
4.1预防预警信息
4.1.1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与海洋环境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和有关区县防汛指挥部。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和台风暴潮灾害时,市和有关区县防汛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和台风暴潮来临时,水文、气象和海洋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市防汛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至市防汛指挥部,为防汛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4.l.2水利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与沿海出现超警戒潮位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黄浦江、苏州河等市级河道堤防、水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到市防汛指挥部。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淹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准确报告。
4.1.3洪涝和台风暴潮灾情信息
(1)洪涝和台风暴潮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和台风暴潮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汛指挥部,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区县政府、民政部门、防汛指挥部应按照规定,上报洪涝和台风暴潮灾情。
4.2预警级别划分
预警级别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号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3预防预警行动
4.3.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涝台风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立足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和低洼易积水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防汛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汛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防汛调度方案、台风暴潮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应急方案、人员安全转移预案。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应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资,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对在江河、湖泊、滩涂等区域内建设的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对未经审核同意并严重影响防汛安全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行拆除,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地铁、隧道、大型地下停车场(库)等地下公共工程,应进行防汛专项论证;未进行论证的,责令改正。
4.3.2江河洪(潮)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潮)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水位预报,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未来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潮)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水位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潮)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4.3.3雨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雨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
4.3.4台风暴潮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或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信息,上海中心气象台及各区县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防汛指挥部,并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
(2)上海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要掌握海洋动态和潮位变化,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风暴潮、巨浪预报预警信息报告市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并发至有关区县防汛指挥部、重要涉海企业等。
(3)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4)水务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河道和湖泊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5)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程工地、仓库、道路附属设施、园林绿化、通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检查,采取加固、拆除等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沿海养殖人员撤离工作。
4.4主要防御方案
4.4.1海塘防守及抢险方案
公用段由所在区县防守,企业段由所在企业防守,在防御标准内务必确保安全。
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后,沿海各区县、街道(乡镇)应立即组织主海塘外的暂住人员转移至主海塘内的安全地带。当预报风暴潮强度大于海塘防御能力时,塘内人员尤其是长兴、横沙、崇明三岛居民必须及时转移至安全地带,具体方案由崇明县制订执行,当地驻军与武警部队协助。为保护人身安全,在紧急情况下遇有拒绝转移的市民,经劝说无效时可强制撤离。
一旦海塘发生溃决,沿海区县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至安全地段,并在潮退后立即组织抢险队伍封堵、修复。有关专业抢险队伍和驻沪部队、武警部队按指令投入抢险。
4.4.2防汛墙设防和抢险方案
当遇高潮位,市区支流水闸关闭挡潮后,因暴雨而使内河水位暴涨时,为防止内河防汛墙发生溃决或漫溢,必须对排入该河的排水泵站进行统一调度,有关方案由市防汛、水务部门会同有关区制定后执行或由有关区制定,报市防汛、水务部门批准后执行。一旦发生溃决、漫溢、渗漏等险情,所在区县要立即组织力量封堵,排水泵站要全力抢排,各专业抢险队伍和驻沪部队按指令投入抢险。
4.4.3市区和城镇排水(排涝)方案
市区排水、郊区排涝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设施管理、运行部门负责,并根据防汛防台预警信号,提前做好“预排、预降”工作。一旦出现积水,要采取措施抢排,消防等专业抢险队伍要积极配合。如有险情时,由各区县、街道(乡镇)负责组织落实人员暂时转移方案。
4.4.4地下工程设施方案
地下设施的防汛由所属单位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防止雨水倒灌,保障公共安全和城市正常运行。一旦出现雨水倒灌,要及时果断处置,按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地铁的人员疏散、撤离方案由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4.4.5绿化抢险方案
本市现有城市道路行道树近81万棵,公园140余座,公共绿地约24万亩。由于地下管线多、地下水位高、路面较窄等原因,行道树所处的立地条件先天不足,遇台风暴雨容易发生倾倒、倒伏。一旦发生行道树倾斜或倒伏险情,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绿化市容部门必须按以下程序实施抢险:
(1)到达现场,设置安全警戒设施,并视情决定是否需要电力、燃气等部门到场协助处置;
(2)对倾斜或倒伏的行道树截枝、移位或疏枝、扶正种植,排除交通障碍;
(3)竖桩绑扎加固,并及时清运修剪下的树枝,确保行人、车辆通行安全,确保良好的市容市貌。
4.4.6其它
危旧房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物业管理部门和业主及时修缮。当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后,危房居民由各区县、街道(乡镇)负责及时转移,房管、物业管理部门协助。人员转移疏散按照就近、就地安置的原则,争取邻里互助,主要向附近学校或公共设施转移。
空调室外挂机由各级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安全使用检查、及时告知用户检查结果、消除隐患。
户外广告设施由市绿化市容部门在设计、制作、安装、维修等方面进行具体管理和质量监督,明确广告经营单位是户外广告安全的责任单位,制订突击检查和经常性安全检查措施,落实安全检查责任人和维修抢险队伍。对徐家汇、五角场、淮海路以及南京路等市中心商圈户外悬空店招店牌,有关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在发布台风橙色和红色预警信号后,要会同警方及时设置安全警戒线,确保市民人身安全。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按照洪涝、台风等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5.1.2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风情、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5.1.3市防汛指挥部负责关系重大的防汛工程调度;其它防汛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区县防汛指挥部负责;必要时,视情由市防汛指挥部直接调度。市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5.1.4洪涝、台风等灾害发生后,由市政府和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防汛抢险、排涝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5.1.5洪涝、台风等灾害发生后,由各区县防汛指挥部向区县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报告情况。对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市防汛指挥部。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闸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1.6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本区县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
5.1.7因洪涝、台风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本区县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报告。
5.2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
5.2.1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防汛办视情向防汛部门及相关单位发布防汛防台蓝色预警信号,实施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
①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即本市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后。
②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即本市12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已达50毫米以上并可能持续)后。
③上海市防汛信息中心发布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蓝色预警信号(本市12小时内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可能达到或超过4.55米的警戒线)后。
④造成一般等级灾害的其它汛情(民居进水100户以下;农田受淹或农作物及设施受损1000亩以下;房屋倒塌5间以下;因汛死亡1至2人等)。
(2)Ⅳ级响应行动
①市防汛指挥部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市防汛办组织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市应急联动中心。
②有关区县防汛指挥部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加强汛情监测,密切关注汛情变化,视情组织开展防汛抢险和受灾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区县应急联动中心。
③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市防汛办的要求,协助有关区县防汛指挥部实施各项防汛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5.2.2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防汛办视情向防汛部门及有关单位发布防汛防台黄色预警信号,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
①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即本市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后。
②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即本市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1小时降雨量将达35毫米以上,或已达35毫米以上且可能持续)后。
③市防汛信息中心发布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黄色预警信号(本市12小时内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可能达到或超过4.91米的5年一遇的潮位标准)后。
④防汛墙或海塘发生险情,可能造成局部地区危害的。
⑤造成较大等级灾害的其它汛情(民居进水100户以上、300户以下;农田受淹或农作物及设施受损1000亩以上、1万亩以下;房屋倒塌5间以上、50间以下;因汛死亡3至5人等)。
(2)Ⅲ级响应行动
①市防汛指挥部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组织专题会商,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提出专项工作要求。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应急联动中心。
②各区县防汛指挥部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各区县防汛指挥部领导进入指挥岗位,加强汛情监测,掌握汛情变化,做好人员撤离的准备,必要时组织撤离。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区县应急联动中心。
③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协助有关区县防汛指挥部实施防汛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④全市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⑤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做好参加防汛抢险的准备。
⑥各新闻媒体及时刊播有关预警信息,加强防汛防台知识宣传。
5.2.3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防汛指挥部视情向防汛部门及相关单位发布防汛防台橙色预警信号,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市政府报告:
①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即本市12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陆地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后。
②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即本市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后。
③市防汛信息中心发布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橙色预警信号(即本市12小时内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可能达到或超过5.10米的10年一遇标准)后。
④防汛墙或海塘发生险情,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
⑤造成重大等级灾害的其它汛情(民居进水300户以上、1000户以下;农田受淹或农作物及设施受损1万亩以上、5万亩以下;房屋倒塌50间以上、150间以下;因汛死亡6至9人等)。
(2)Ⅱ级响应行动
①市防汛指挥部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市防汛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必要时,召开防汛防台紧急会议,作出防汛防台应急部署。
②各区县防汛指挥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各区县防汛责任人(区县政府分管领导,下同)和防汛指挥部领导进入指挥岗位,加强汛情全时监测,严密掌握汛情变化,组织开展防汛抢险、人员撤离和受灾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区县应急联动中心。
③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由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协助有关区县防汛指挥部实施防汛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④全市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⑤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在指定地点集结待命。
⑥各媒体和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管理单位等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上述相关信息的短信发布工作。
5.2.4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防汛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同意,向防汛部门及相关单位发布防汛防台红色预警信号,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
①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即本市6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到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陆地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后。
②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即本市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1小时降雨量将达60毫米以上,或已达60毫米以上且可能持续)后。
③市防汛信息中心发布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红色预警信号(即本市12小时内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可能达到或超过5.29米的20年一遇标准)后。
④沿长江口、杭州湾主海塘决口或市区重要地段防汛墙决口。
⑤造成特大等级灾害的其它汛情(民居进水1000户以上;农田受淹或农作物及设施受损5万亩以上;房屋倒塌150间以上;因汛死亡10人以上;地铁部分区段严重积水等)。
(2)Ⅰ级响应行动
①市防汛指挥部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市防汛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汛指挥部领导成员参加,作出防汛防台应急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必要时市政府主要领导发表电视广播讲话,动员全市军民全力抗灾抢险;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②各区县防汛指挥部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各区县主要领导和防汛责任人进入防汛防台抢险指挥岗位,迅速落实各项防汛防台抢险措施,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险情,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③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进入指挥岗位,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防汛防台抢险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④全市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防台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⑤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指令,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⑥各媒体和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管理单位等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防汛防台提示,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上述相关信息的短信发布工作。
5.2.5紧急防汛期
当预报可能发生现有防汛设施不能抗御的自然灾害时,市防汛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同意,对外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5.3主要应急响应措施
5.3.1Ⅳ响应防御提示
(1)各级防汛机构和有关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2)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
(3)提醒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报道,及时掌握预警信息,妥善处置易受风雨影响的室外物品。
(4)低洼、易受淹地区做好排水防涝准备工作。
(5)沿海、沿江、沿河单位及时关闭各类挡潮闸门。
(6)各防汛排水泵站加强值守,适时进行预排空。
(7)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采取有效防御措施,必要时加固或拆除户外装置。
(8)电力、通信等部门加强抢修力量的配备。
(9)绿化、房地、公路等管理部门加强巡查,对风口、路口、新建绿地以及易倒伏的高大树木等进行修剪、绑扎、加固等;
(10)城镇排水系统量放水人员和绿化市容清扫人员提前进行道路进水口清洁工作,并做好降雨过程中的疏排水工作。
(11)市政部门检查加固高架、高速道路的各类指示标志,落实隧道、下立交等重点部位的防积水和紧急排水措施。
(12)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组织巡检,一旦受灾,应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13)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5.3.2Ⅲ级响应防御提示
(1)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启动相关预案,做好防汛防台各项准备。
(2)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及时播发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
(3)提醒市民尽可能减少外出,户外活动注意安全避险。
(4)加固户外装置,拆除不安全装置;对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暂停作业。
(5)暂停一线海塘外作业施工。
(6)预降内河水位,防汛排水泵站转入暴雨模式运行。
(7)消防部门加强备勤力量,做好紧急排水准备。
(8)水运、航空等单位及时向媒体通报和发布航班调整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9)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迅速组织巡检,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10)蓝色预警防御提示的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5.3.3Ⅱ级响应防御提示
(1)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市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抓紧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媒体、公共场所显示屏滚动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
(3)中小学(含高中、中专、职校、技校)、幼托园所以及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的决定,采取停课或其它专门的保护措施。
(4)提醒市民尽可能留在室内,关门、关窗、收物,防止高空坠物伤人;一旦室内积水,立即切断电源,防止触电。
(5)建设工地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暂停施工,并落实相关措施,尤其是对塔吊、脚手架等建设设施进行加固或拆除。
(6)一线海塘外各类作业人员和工地临房、危棚简屋内人员按预案撤离转移至指定安全地带。
(7)所有在航船舶按规定进入防(抗)台风状态。
(8)消防部队执勤力量在岗待命。
(9)绿化、房地、公路等管理部门及时处置对市民人身和交通等具有较大危害的树木。
(10)水运、公路、铁路、航空等管理部门及时向媒体通报和发布客运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11)卫生部门落实医疗救护力量和设备。
(12)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迅速组织巡检,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13)黄色预警防御提示的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5.3.4Ⅰ级响应防御提示
(1)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安全提示和紧急通知等。
(2)市民根据防汛防台提示进一步检查落实自我防范措施。
(3)中小学校(含高中、中专、职校、技校)、幼托园所以及有关单位采取停课或其它专门的保护措施。
(4)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视情决定是否停产、停工、停业。
(5)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全力组织排险,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6)公安部门增加警力备勤,做好交通疏导以及街面巡逻工作,维护道路交通和社会治安秩序
(7)橙色预警防御提示的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5.4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5.4.1信息报送、处理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险情、灾情发生后,各区县防汛指挥部、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重大险情、灾情,必须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向市防汛指挥部值班室口头报告,在一个半小时内向市防汛指挥部值班室书面报告。报市政府的重大险情、灾情信息,应同时或先行向市防汛指挥部值班室报告。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各区县防汛指挥部、相关单位、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险情、灾情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险情、灾情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5.4.2指挥和调度
(1)出现洪涝、台风等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照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洪涝、台风等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需要市防汛指挥部组织处置的,由市防汛办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5.4.3群众转移和安全
对一线海塘外作业施工人员和工地临房、危房简屋内人员及进港避风的船民等,各区县防汛指挥部和建设、房地、渔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要制定周密的人员转移方案,落实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保证基本生活。教育、公安、卫生、边防等部门要全力协助。
5.4.4抢险与救灾
(1)出现洪涝、台风等灾害或防汛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区县防汛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2)事发地区县防汛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3)事发地区县防汛指挥部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黄浦江、苏州河等市级河道堤防决口的堵复、水闸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专业抢险队等实施。
(4)处置洪涝、台风等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各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5.4.5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级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照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出现洪涝、台风等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事发地区县防汛指挥部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出现洪涝、台风等灾害后,事发地区县政府和防汛指挥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做好伤病员的现场急救、院前转运和院内救治工作。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5.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洪涝、台风等灾害后,事发地的区县防汛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区县政府批准,协调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区县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汛抢险。
5.5信息发布
5.5.1防汛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5.2汛情及防汛动态等,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灾情的,由市防汛指挥部会同市民政局审核和发布。重大、特大灾情需经市政府新闻办审核后发布。
5.5.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受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6应急结束
5.6.1当洪涝、台风等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汛指挥部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5.6.2当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上海中心气象台、市防汛信息中心解除有关预警信号后,由市防汛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6.3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6.4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后期处置
发生洪涝、台风等灾害的区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灾后救助
6.1.1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搞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组织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2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医疗卫生力量,全面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确保伤员得到有效救治,确保灾后无大疫。
6.1.3当地政府及时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汛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照原标准恢复。
6.5保险与补偿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参加防汛保险,各有关单位应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审批。
6.6调查与总结
每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汛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利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组织、指挥各通信运营部门和企业对各级防汛机构的日常和应急通信提供保障工作。
7.1.2本市各通信运营部门和企业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7.1.3市和区县防汛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必要时,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7.2抢险与救援保障
7.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所掌握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防汛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汛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沿海、沿江、沿河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防汛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7.2.2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以及民兵是防汛抢险的重要力量。全市抢险队伍按两个层次建立。
(1)区县抢险队伍
约350支队伍、5万多人,由各区县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抢险。
(2)市级抢险队伍
①上海城建(集团)公司:组建以隧道公司、市政一公司、上煤一公司为主,落实1836人的抢险队伍,并准备150吨汽车吊1台、其他吊车4台、挖掘机5台、运输车辆10台等抢险设备。
②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落实350人的抢险队伍,并准备450、300、130、70、50吨汽车吊各1台和200吨汽车吊2台;另储备黄砂5000吨。
③武警上海市总队和驻沪部队分别组织抢险突击兵力,负责抢险突击任务。
④水务、市容、电力、房管、绿化、交通、医疗、化救、公安、消防等专业抢险队伍,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负责相关专业抢险任务。
7.2.3专家技术保障
从本市防汛专家资源库中挑选水务(水利、排水、供水、水文)、气象、海洋、交通、通信、地质、绿化、医学、建筑等方面的相关专家,组成防汛抢险决策咨询专家组,负责提供各类抢险方案的技术支撑、决策指导、方案优化等工作。
7.3专业保障
7.3.1供电保障
市经济信息化委协调、市电力公司负责全市的供电保障,保证防汛抢险、抢排积水、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各主要发电厂落实二道防线包围措施,成立抢险队伍,出现险情立即进岗到位。汛期各电厂燃煤存放量保持在市电力部门核定的合理储存量之上和7天燃油存量;保证所有电厂都能正常发电、所有线路均能安全供电,重点是保证全市防汛泵站电源的安全供电;受台风、暴雨影响,一旦发生危及安全发供电的事故,各单位要配备足够的事故抢险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恢复供电。
7.3.2供水保障
市城投总公司下属市自来水市南、市北、闵行公司、浦东威立雅公司所属自来水厂和原水公司所属原水厂要落实两路电,并建立两道防线,第一道防线包括沿江防汛墙、闸门和厂部门口铁闸门,挡潮并防下水道倒灌;第二道防线主要在厂区、水库、泵站内部搞小包围防止积水,确保车间安全生产。在发生灾害时,通过管网调度等应急手段,尽力保证供水。
7.3.3供气保障
市燃气管理处要按制定的预案,督促相关企业建立三级抢险队,落实两路或三路电,各主要生产设备要设三道防线,能防水深1米;坚持厂与车间两级日夜值班,对突然断水、断电、停气等突发事件,尽力确保燃气供应。
7.3.4交通保障
(1)公交
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应当安排应急备车300辆,并具体制定各项应急措施,最大限度维持公共交通正常运营。遇市区大面积水或供电故障,电车停驶后由汽车代驶,规定车辆涉水深度,电车为23厘米,汽车为35厘米,超过规定且积水区域长达100米以上时,车辆暂停行驶。
(2)轨道交通
目前,本市轨道交通已有1、2、3、4、5、6、7、8、9、10、11、13号线及磁浮线共13条线路投入运营或试运营,运营线路长度400多公里。针对轨道交通目前地下、地面、高架立体式运营构架特点,按照不同线路、不同设施、不同运营条件,制定应急预案。
(3)省际客运
因暴雨、台风等恶劣气候影响省际客运时,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在各长途汽车站点内做好旅客宣传工作;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行车宣传;在各检查站点加强检查,严禁超载,确保行车安全。同时在行业内抽调大型客车、货运车、吊车等车辆作为应急备车。
(4)机场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虹桥、浦东国际机场滞留旅客的服务和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各航空公司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在汛期要落实确保机场安全的措施,规定防汛防台的重点部位,包括浦东国际机场的海塘、出海泵闸和两场的排水泵站、供电与通信机房,候机楼周围,场内低洼部位,登机桥,以及广告牌、电线杆等。明确各单位专人负责,规定防汛防台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停止广告牌夜间供电,以保安全。
(5)其它
黄浦江越江大桥在灾害发生时应确保畅通。越江隧道以及人行地道必须落实防汛措施,防止雨水、潮水倒灌,并在确保不遭水淹的前提下尽量保持畅通。
当市区积水超过1米时,由驻沪部队等有关单位提供救生和抢运物资的车船。
7.3.5环卫保障
目前,本市城市生活垃圾主要采取填埋和焚烧处理,并依靠水路运输。在台风暴雨期间,一旦水上运输受阻,绿化市容部门必须将居民生活垃圾运往本区域事先确定的临时堆点堆放,不得积压在居住区,水运恢复后,立即组织抢运。
7.3.6生活保障
为确保特大灾害发生时人民正常的生活需要,市、区县商业部门必须备足主副食品。一旦断水、断电、断煤气,需保证供应干粮。各区县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备足必要的食品、副食品、燃料、饮用水等。
7.4治安与医疗保障
7.4.1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洪涝、台风等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防汛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组织防汛抢险现场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同时,采取措施确保运载指挥人员、抢险人员和物资器材的车辆快速通行。
7.4.2医疗保障
为保证抢险救灾时的医疗救护和防疫工作能适应需要,各区县要建立一支20至30人的医疗救护队伍,负责本辖区内灾害发生时的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级医院组成的医疗救护队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挥,参与灾害时的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7.5物资与资金保障
7.5.1物资保障
市和区县防汛指挥部及其组成部门、防汛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沿海、沿江、沿河单位应按照《上海市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定额》的规定和各自的管理范围,落实市级储备、专业储备、区县储备三级防汛储备体系,储备足量的防汛抢险物资、器材。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防汛抢险储备物资及运输车辆均要明确专人负责,定点储存,严禁随意动用,随时听从市防汛指挥部的紧急调度。一旦有所耗用,各储存单位必须立即补足。
抢险用渣土及运输车辆由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调度落实。
7.5.2资金保障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日常运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落实。
(2)全市性防汛抢险应急处置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6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工程设施和参与防汛的责任。
(2)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洪涝、台风等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工作。
(3)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洪涝、台风等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防汛抗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8监督管理
8.1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统一管理,一般公众信息由市防汛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黄浦江发生超警戒水位并呈上涨趋势,全市发生暴雨积水,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时,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救灾工作。
8.2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质量。
(3)培训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8.3演练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防汛抢险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市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
8.4奖惩
对防汛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防汛指挥部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上海市防汛条例》等有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并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5预案管理
8.5.1预案制订
本预案由市防汛办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市政府审定,并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
各区县防汛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的防汛应急预案。
8.5.2预案评估与修改
市防汛办负责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每两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应急办审核。
8.5.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防汛指挥部组织实施,实施过程接受市政府的监督。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则
9.1数量概念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名词定义
(1)防汛防台预案:对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性海浪等可能引起的灾害进行防汛抢险、减轻灾害的对策、措施和应急部署,包括预案启用条件、安全保障体系和组织指挥体系等内容。
(2)防汛设施:包括河道堤防(含防汛墙、海塘)、水闸、水文站、泵站、排水管道等能够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等引起的灾害的工程设施。
(3)紧急防汛期:本市将出现防汛设施不能抗御的自然灾害,或者防汛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由市防汛指挥部宣布本市进入紧急防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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