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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