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姐是上海某化妆品公司行政文员,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两月,考核合格后转正,但劳动合同未约定特别的录用条件。
陈小姐工作认真,每天提前30分钟上班,把当日全部工作做完后才下班,有时直至深夜。
一月后,陈小姐突接公司人事部通知,称其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陈小姐不服,人事部出示了试用期考核表,但只有被评为D的考核等级,考勤考核、技术操作、主管评分等若干项则无具体评分。陈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请讨论,企业依据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除劳动合同,应如何合法操作?
试用期辞退员工注意4个法律要件
与解除正式劳动关系相比,试用期内的解除条件要稍低,但也并非随便就可让员工走人。
一般来说,企业在试用期通过考核不合格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四个法律要件:一是相关劳动合同等书面规则中须对录用条件进行约定或规定;二是有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三是在员工试用期届满之前进行考核并作出解除通知;四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在试用期届满之前交由员工签收或是公告。
因此,员工入职前,企业就应明确录用条件和岗位职责并进行公示。设定有效的录用条件,才能避免发生争议时既缺乏理由又缺乏证据。录用条件最好有书面文件,可以是招聘广告、岗位说明书,并最好在劳动合同中进行必要细化。
同时,要建立一套试用期的绩效评估制度,明确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法。用人单位制定的考核内容、评分原则及决定劳动者是否最终被录用的客观依据,应事先告知劳动者并让其签字认同。企业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也要行使告知义务,绝不能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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