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点意见
内容提示:
协商的原则
协商的内容
协商的试点范围和条件
协商的代表
协商的程序和方式
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和审查
协商的争议处理
协商试点的领导
(一) 协商的原则
1. 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3. 坚持平等、合作和协商一致;
4. 兼顾劳动关系双方利益,职工工资水平应在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增长。
(二)协商的内容
1.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包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加点工资标准及计算办法)和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办法;
2. 企业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变动幅度;
3. 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包括职工年休假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4. 企业公益金和劳动分红的提取比例;
5. 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的修改变更处理、违约责任、生效期等;
6. 协商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待遇相关的其它事项。
其中,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是工资集体协商的核心。双方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综合考虑本企业及行业经济效益状况、人工成本水平、平均工资水平、本地区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相关因素,合理决定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
(三)协商的试点范围和条件
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应在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特别要注意选择已建立企业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和已改制的国有企业开展试点。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产权明晰;
(2)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稳定增长;
(3) 协商主体双方有合作、协商的基础;
(4)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四)协商的代表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每方3至10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方代表由工会决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议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协商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并征得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企业方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及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协商职工方首席代表,已建立工会的企业由工会主席担任,或者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其他代表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协商代表推举担任。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其他的企业方代表担任。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协商代表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和陈述权,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或采取过激行为。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其正当劳动权益应予保障。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五)协商的程序和方式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协商双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要约的一方应向对方提交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意向书应写明准备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进行协商,直至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企业或工会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均不得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应有书面记录,记录员由双方协商指定。
协商前,双方均应充分做好准备工作。要广泛搜集、掌握协商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情况(包括国家和省有关工资分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实现利润和税金、所有者权益、净产值劳动生产率、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增值率、工资利税率、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同行业主要竞争对手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等)。双方都有及时向对方提供相关情况、数据和资料以及保守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
(六)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和审查
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由双方共同或其中一方起草工资集体协议草案。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将工资集体协议一式3份及说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当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登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企业工资集体协议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议的内容、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和协议签订程序等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未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协议即行生效。经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工资集体协议,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成员公告。企业依法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对协商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均须认真全面履行。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方面的标准,不得低于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的有关规定。
遇国家有关政策重大调整、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原工资集体协议的执行或导致工资集体协议不能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工资集体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修改、变更或解除工资集体协议、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并报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工资集体协议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工资集体协议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工资集体协议即行终止。
(七)协商的争议处理
协商双方或其中一方对因无故拒绝协商或者因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发生的争议,可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同级地方工会及时组织企业协商双方代表进行调解。协商双方因履行工资集体协议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处理。
(八)协商试点的领导
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点,是企业工资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各级工会要积极配合,搞好指导协调,及时解决协商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条件,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原则上已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地区,今年都要选择1—2户具备条件的企业率先开展试点。开展试点的地区应及时总结经验,将试点工作的进展、作法以及遇到的问题报告给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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