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在校大学生为了躲避求职高峰期,因而会选择在临近毕业之前,提前找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这种未毕业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关系怎样计算?最新劳动合同法中有怎样的解释:
【案例解析】:
案例一:单位只签两年试用期怎么能三个月
张女士介绍:“明年三月份,我就要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合同工到期了,我准备跳槽到另一家公司。但是我咨询后得知,该公司的劳动合用期限为2年,但试用期却是3个月,请问这个规定是否合理。”
【解析】按照此案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的长短也不近相同,如果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则试用期应不得超过一个月;如果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则不可超过二个月;如果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固定期限以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对于这家单位的试用期规定不是不合理的。
另外专家提醒:对于遇到试用期问题的劳动者,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以此试用期。而且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案例二:李同学是某学院的一名大四的学生,在最近他与一家石化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那么,该同学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是不是从合同签订之日算起呢?
【解析】像李同学的这种情况,对应届毕业生而言,是比较普遍的。在校大学生前与用人单位提前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只能从其正式正上班之日计算,并不是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这条规定在一定的程度上减少了显示生活中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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