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条规定了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劳动者所享有的8 项权利。
《劳动法》第3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了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劳动者所应履行的4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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