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网友“818车站”在重庆某论坛发帖称,离职3年后,自己竟然收到了前老板王伟民发来的年终奖。该网帖一出,立马引发众多网友的讨论,“重庆好老板啊”、“良心老板”、“这公司还招人不”……
说起补发年终奖的初衷,王伟民再三强调,这是在兑现当初的承诺。“4年了,我心里一直想着这事。现在,我终于可以慢慢放下这块石头了!”王伟民说,2011年底,公司出现问题,无力维持。“那段时间,为了公司,所有员工都很拼命,但最终没能扭转大局,公司从原有的150多人变为60人,垮掉一大半。之前,我曾对他们说过,会发2个月的工资作为年终奖,但因为客观原因,没能兑现承诺,我觉得很对不起他们。”王伟民说,现在公司经营状况好了,总算能拿出这笔钱履行承诺了。
据该公司出纳人员介绍,目前,已给离职的73人补发了年终奖,根据职位不同,年终奖的金额在1000-8000元不等,共计用去了27万余元。王伟民表示,除了离职员工,接下来,也会给当年留下来的员工补发年终奖。岁末年初,大家本来就对年终奖比较关注,王伟民此举更是招来热议。
“别人家的老板”能够主动兑现多年前的年终奖固然好,但是一些单位规定离职员工不发年终奖是否合法呢?
问题一:离职员工是否具有获得年终奖的条件?
法律法规没有对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做出具体的规定,年终奖是企业给予员工的年终奖励,属于企业自主管理的范畴,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考虑是否发放以及如何发放。但是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首先,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劳动合同里面有确定的年终奖数额,单位就应按时足额发放。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根据劳动者的业绩支付年终奖,即年终奖严格按照绩效考核成绩发放,那么,即使是年中离职或新进员工,只要符合规定条件,也应拿到他所应得那部分奖金,企业不能说你人不在单位了,我就不考核不发放了,这种规定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种年终奖已经构成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虽然数额不能准确确定,但是工资的性质决定了这已经是劳动者的一种可期待利益,而不再属于企业单方决定的范畴。
其次,无约定但单位有规定的从规定。如果职工的劳动合同里面明确约定的只有每月工资,对于年终奖等没有约定,也没有约定按照工作业绩发放年终奖,职工是否可以拿到年终奖呢?这就要看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是如何规定的。不过,对于单位规章制度的制订有两个问题要注意,一是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二是要通过民主程序制订,并向职工进行公示或者告知。
假如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年底前离职的职工不能享受年终奖,这种年终奖实际上属于在职激励型,即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激励在职员工。与绩效考核型相比,在职激励制更加反映出企业挽留人才的意图。如果员工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再为企业做出贡献,那么企业也就无须再对其给予激励。
但是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看,如果员工辛辛苦苦工作将近一年,却没拿到年终奖,必然会对工作积极性造成不良影响(离职员工的境遇也会给在职员工产生影响),这并不利于整个企业的发展。所以单位应建立起公平合理、能激励职工良性竞争的年终奖评考核制度,让做过贡献的员工都拿到自己应得的奖励。
第三,既无约定也无规定的,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如果职工的劳动合同和单位规章中对于是否发放年终奖都没有规定,职工是否可以拿到年终奖呢?这个就会产生争议了。一般来说,如果员工能够充分举证用人单位有发放年终奖惯例、当年度单位向其他在职员工发放了年终奖等事项的,按照同工同酬、公平合理的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会可能会支持职工得到属于自己的一份劳动所得。但是也有可能单位不承认发放的年终奖,而是其他科目的款项,那么职工的年终奖就比较悬了。
相关案例
海南某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徐某认为自己没有拿到足额的年终奖,经仲裁单位裁决,公司应补发徐某年终奖金27950元。公司不服裁决将徐某告上法庭,日前,海口市秀英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公司给徐某补发年终奖。
海南某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称,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均没有关于年终奖计算的约定。公司根据徐某2013年度所负责项目的业绩、职责岗位、工作表现等情况,以其当时的月薪为基础,发放了相当于4个月月薪的年终奖,不存在少发年终奖的情形。
海口市秀英区法院认为,徐某在2013年度工作中未出现重大失职或工作中存在过失的行为,海南某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徐某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或过失,且未能提交有关年终奖核发的依据,应参照上一年度给徐某发放奖金,由于海南某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已于1月23日向徐某发放年终奖64555元,还应支付年终奖金的差额27950元。
问题二:年终奖可以“留一半到年后发”吗?
法律法规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具体规定,但是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奖金一项包括生产奖等。对于生产奖的范围,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主要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如果劳动合同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里面有确定的年终奖数额,单位就应按时足额发放。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七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单位想通过扣押年终奖的办法达到留住人才的目的,这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即使职工不离职,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奖在次年五月份发也不妥当。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只要规定年终奖也是按考核周期兑现,就应在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问题三:离职职工追讨年终奖适用何种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有一般和特殊两种。所谓一般的仲裁时效是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不属于劳动报酬的常见诉求,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等,都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但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因而不受仲裁时效一年的限制。实践中有的劳动者提出追讨多年以前的年终奖,如果公司没有异议,劳动仲裁应当支持。但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而法院和仲裁机关也无法苛求用人单位保留多年以前支付年终奖的证据,只要求用人单位举证争议发生之日前两年的证据,超过这一期间,就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除非劳动者掌握公司拖欠年终奖的充分证据,否则要讨回两年以前的加班费是有难度的。所以劳动者想追讨年终奖还是要在最佳期限内提起仲裁,否则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救济。
另需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劳动者所提交的未签字的工资表可视为拖欠工资的欠条,可在2年内直接起诉公司,而不受限于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和仲裁时效的规定。此类仅涉及拖欠劳动报酬的纠纷已不再是劳动争议,而属于债权纠纷的范畴。但司法解释的该项规定仅适用于劳动者持有工资欠条或者用人单位承认欠薪事实的情形,否则劳动者在起诉前仍需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新劳动法关于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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