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
为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增强职业吸引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促进乡村教育现代化,推进精准扶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乡村教师(包括全省乡中心区、村庄学校教师,下同)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一、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加强乡村学校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政治理论学习,适度加大发展党员力度,提高乡村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强化乡村教师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职业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建立师德师风建设问责制和教师诚信管理体系,落实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二、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依据乡村学校布局科学规划乡村教师培养规模。完善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规模,鼓励地方政府和师范院校根据实际加强本土化乡村教师培养,定向培养能承担多门学科教学任务的小学教师和“一专多能”的初中教师。支持县(市)结合乡村教师岗位特点,放宽招聘条件,改进考试方式,吸引更多人才特别是当地人才到乡村任教。实施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高校毕业生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并到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任教的,试用期满后逐年退还最高2万元学费;实施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补充教师资助计划,按每人每年1.5万元的标准,连续3年补助新补充教师工资性支出,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紧缺师资代偿学费和补充教师资助经费由省财政承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到本地乡村学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代偿学费。加强紧缺学科师资补充,确保乡村学校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实施优秀退休教师乡村支教计划,公开招募城镇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
三、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建立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乡村教师除享受乡镇工作补贴外,将原享受的农村教师补贴调整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按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予以生活补助,具体由各地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补助额度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予以综合奖补。各地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实施乡村园丁关爱工程,每年度预算安排体检专项资金,组织乡村教师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乡村教师,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充分利用乡村学校闲置校舍,改建2万套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一批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学校食堂,所需经费从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省级补助资金和市、县配套资金中统筹解决。
四、优化乡村学校教师编制配置。统一城市、县镇、农村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即: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农村小规模义务教育学校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小学31~200人的按班师比1?1.7配备教师、10~30人的至少配备2名教师、10人以下的配备1名教师。县域内校际间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建立适应乡村教育发展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在各地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统筹调剂编制用于补充紧缺学科教师。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工勤和教学辅助等岗位,鼓励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纳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五、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实行城乡学校统一的岗位结构比例,其中小学、初中的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分别为1?5.5?3.5,2?4.5?3.5。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统一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乡村教师评聘高级职称不作课题研究、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强化对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和教学一线实践经历的考核。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已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直接聘任,不占核准岗位数,鼓励教师长期在乡村任教。
六、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完善城镇教师乡村学校任(支)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职称应有在乡村学校任(支)教一年以上或薄弱学校任(支)教三年以上的经历,2018年起县镇小学新任教师应有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深化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以县为主”管理体制改革,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制度,各地要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小片区管理、委托管理、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和村小、教学点流动。城区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到乡村学校,保留其在原学校所聘教师职务等级,在乡村学校任教满3年且考核合格的,可在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内高聘一级。
七、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以县域为单位建立新任教师见习培训制度,乡村学校新任教师应在优质学校跟岗学习一年以上。实施乡村校长助力工程和乡村教师素质提升工程,5年内将全省乡村校长、教师轮训一遍,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其中,省级重点培训乡村学校正职校长、教学点教师,并为每所学校培养1~2名骨干教师,其他由设区市统筹完成。加强乡村学校音体美、英语、计算机、科学等紧缺学科教师培训。实施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计划,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运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推进县级教师进修校标准化建设,支持各地建设区域性教师发展中心,完善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适应乡村教师的实际需求改进培训方式,采取顶岗置换、网络研修、送教下乡、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乡村教师提高学历层次。
八、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乡村教师奖励基金。国家、省、县三级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20年以上、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评选推荐“福建省杰出人民教师”、特级教师和优秀教师等各级教育系统先进个人,应向乡村教师倾斜并明确比例。广泛宣传长期扎根乡村、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业务精湛的先进乡村教师典型,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九、加强乡村教师队伍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治校、从严治教,不断完善教师管理考核奖惩制度,落实绩效考核、聘后管理等政策,充分调动乡村教师工作积极性。校长是学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承担起教师队伍建设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管理,规范从教行为,培育良好校风、师风、教风。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及时调整出教学岗位,转岗从事生管、后勤等工作。要依法依规及时撤销违纪违法者的教师资格,坚决将其清除出教师队伍。
十、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责任主体,实施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要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情况纳入“两项督导”“教育强县”等督政的指标体系,建立督导公报制,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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