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用人单位咨询:一批员工的第二次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确定了续签合同员工名单,但希望与员工仍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续签5年劳动合同的意向通知发给了员工。员工杨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称自己2008年后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应当签订无固定。双方协商无果,公司下达了合同终止通知书,杨某在签完后,当天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进行了调解,公司依法支付了赔偿金。咨询:企业如何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评析:企业要想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考虑采取如下一些办法:
1.变更劳动合同签订主体。法定代表人可以成立两个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看准人才后与A公司签订2-3年劳动合同,A公司合同期满后,由B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2-3年。
2.评估工作已近10年的员工。如认为工作近10年员工能力突出,业绩不菲,值得留用,则续签合同留用。工作能力和业绩平庸,对企业无关紧要,不值得留用,则应在满10年以前,以适当方式辞退。
3.订立合同选择合理期限。首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期限2-4年,合同期满前,应对其能力、业绩进行评估,慎重决定是否续签合同,避免二次合同期满后的无固定。如果值得续签,二次合同期限应当尽量长一些。
4.引导员工力主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书面形式征询劳动者订立何种形式劳动合同,促其自愿坚持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保存员工力主之证据,防其反悔主张双倍工资。
5.适当运用合同变更规定。只要协商一致,固定可以变为无固定,无固定可以变为固定。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违约责任等,均可在企业发生困难时协商一致变更。
6.改为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期满前告知劳动者,在岗位、职务、工作内容、劳动报酬不变情况下,改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特殊贡献者事后还可以再收回来。
7.建立无固定管理机制。(1)将劳动合同期限与工作岗位期限分别设置,便于工作岗位期满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2)将劳动报酬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降低前者,提高后者,避免消极怠工。(3)建立激励奋进机制,促进员工持续攀登一个又一个新台阶,最大限度展示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他们自然会自动加班加点拼搏,企业无需支付自愿加班加点费用。(4)充实完善绩效考核机制,严格按季度、半年、年度考核,为企业辞退不胜任工作员工提供确凿证据。(5)某些用人单位也可以采用人事工作外包,达到省心、省力、省钱效果。(6)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是“铁饭碗、铁交椅”,只要符合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照样可以解除。
参考案例:无固定期限合同不等于铁饭碗
咨询:我单位很想同一个员工续订劳动合同,但又不想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请教单位应当怎么办?
2008年底,单位和应红丽签订了为期二年(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这期间,应红丽工作认真,为人正直,口碑也不错。到了2010年底,单位与应红丽又续签了为期两年(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现在单位和应红丽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再签劳动合同就属于第三次了,应红丽提出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既想继续留用应红丽,但又不想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想出两招儿:第一,在与应红丽签订的第二次劳动合同中,注明合同期续订5年;第二,如果第一招儿不行,那就与应红丽协商,把第二次劳动合同中的合同期限变更为六年或七年,按法律规定这样就算变更劳动合同,可避免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
既然想与应红丽续聘,那为什么又不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该单位领导怕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不能辞退,万一单位效益不好,到时候就得养起来,这无疑会成为单位的负担。
专业法律工作者首先分析了单位的上述做法是否合法,还特别指出: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可解除或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谓“连续两次订立”,是指连续两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时,双方签订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本案中,该单位分别于2009年1月、2011年1月两次与应红丽签订劳动合同,已经构成“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单位想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从法律上讲是不可能的。
对于单位领导担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承担更大风险的顾虑,专业法律工作者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把双刃剑,在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用人单位更便利管理员工的权利。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只要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一样可以解除或者变更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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