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工作人员可请丧假料理后事。丧假为3天。如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间,如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八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假期:
(一)女方
1、正常分娩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后增加3个月的产假(包括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共计3个月加98天,产前假15天计算在内);
2、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二)男方
属一胎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第十九条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考勤制度。
第二十条
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期间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假的,须凭指定医院证明向单位申请病假。需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向单位出具医院证明。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计发工资:
1、病假2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放;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满30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4、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一年内病假超过2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一次性的年终奖金。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当年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不计算连续工龄。
第二十七条 对间断休病假的工作人员,病假按当年累加计算。
第二十八条
由于实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时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也可以用年休假冲抵事假天数。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事假一次最长不超过15天。事假如因故确需续假的,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办理续假批准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工资停发;
2、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不得享受当年一次性年终奖。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境的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到期必须按时返回;出国的,不得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假期的工资待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一条
病假、事假、探亲假期间基本工资的计发基数:
新劳动法关于工资支付条例
时间:2023-09-13 15:0:06最新工资支付暂行条
时间:2023-09-17 07:0:29新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时间:2023-09-15 16:0:17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时间:2023-09-17 1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