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病假工资发放标准
病假工资=(本人工资÷21.75)× 计算系数×病假天数。计算系数分别为:(1)连续休假在6 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2 年的,按60%计发;连续工龄满2
年不满4 年的, 按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 年不满6 年的,按 80%计发;连续工龄满6 年不满8 年的,按90%计发;连续工龄满8
年及以上的,按100%计发。(2)连续休假超过6 个月的:连续工龄不满1 年的,按40%计发;连续工龄满1 年不满3 年的,按50%计发;连续工龄满3
年及以上的,按60%计发。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 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
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
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即如果员工所得提成低于最低工资,用人单位必须补偿差额。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则按最低工搓麻将突发疾病致死 资标准支付。 ”
(颜梅生)
病假工资怎么扣
如何计算病假工资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
日工资的计算方法: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3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2008年1月1日之后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新劳动法关于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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