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中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原则和依据都有哪些?补偿费如何发放?被征地农民有怎样的安置途径?为更加全面、直观的了解这些与农民息息相关的问题,目前本报记者采访了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乃涛。
记者:从保障农民生活的角度出发,《办法》的实施切实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那么《办法》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都有哪些法律依据?
李乃涛:1995年,本溪市政府颁布实施了《本溪市征地动迁安置办法》(政府令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令)。由于23号令的实施比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修订并颁布)的施行还要早,因此许多条款不尽完善。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物价的变化和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23号令》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当今时代的要求,有些条款与国家法律甚至出现了相悖和冲突的地方,2007年,《23号令》被予以废止(政府令第134号)。
为了尽早弥补我市在农村动迁补偿安置具体操作方面的法规空白,规范我市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工作,根据市人大、市政府领导的要求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议案,本溪市国土资源局承担了新《办法》的起草工作。局党组责成一名副局长负责此项工作,并从多个业务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起草班子。我们多方查找资料和相关法律法规,深入企业和基层村组调查研究。初稿形成后,我们还对每项条款进行推敲和研究,召开讨论会,征求局内各相关部门以及有动迁工作实际经验老同志的意见,做进一步修改,然后由局务会集体研究上报。经过市政府法制办的审查把关,相关部门会签,政府召开《办法》听证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人士的意见,最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
《本溪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辽宁省征地补偿安置裁决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宁省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记者:该《办法》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紧跟当前形势发展。那么,它与以往的法规相比都有哪些突出特点?
李乃涛:《办法》将失地农民的多途径安置、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等内容写进入其中,使《办法》的内容具有时效性,与当前实际紧密相关。同时具有规范性。《办法》从征地前告知、实物时核查、社会监督、征地公告、资金保证、补偿标准、社会保障及人员安置方式等,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使征地内容和程序更加全面规范,真正让被征地农民有了安全保障。另外,《办法》明确“要将调查结果和市财政部门核查结果在征地区域内公示7日以上,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实物量核查结果进行举报”。这些都代表了《办法》的公开透明化。《办法》第二十七条还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征地工作中具有六种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都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来组织实施吗?
近年来,由于在征地过程中出现多部门自行组织实施,造成征地补偿标准不统一,征地程序不规范,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的行为时有发生,导致被征地农民利益受到侵害,从而出现群众上访的现象。因此,该《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征地实施主体,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参照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另外,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的“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实施的具体工作。”
记者:对征收一般农用地,每亩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按照什么标准来计算?各区片的具体地价是多少?
李乃涛: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按平均年产值和倍数来计算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今后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等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包含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辽宁省征地区片地价表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0]16号)本溪目前执行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平山、明山及溪湖区的歪头山、火连寨、张其寨、东风为每亩7万元人民币;开发区石桥子镇为每亩6.6万元;南芬区和本溪县的小市镇、观音阁办事处为每亩6万元;本溪县除小市镇外为每亩3.5万元;桓仁县为每亩2万元(其中桓仁镇为5万元)。
记者:征地补偿费具体由谁怎样发放?如何保证这笔费用及时发放到农民手中?
李乃涛:在过去的征地工作过程中,时常出现多个部门参与对征地补偿费的发放,被补偿对象很有意见,影响了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甚至造成群众上访。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同意。”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统一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征地机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规定,我们在《办法》中明确要求,应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发放征地补偿费。省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中提出的,“征地前将不低于50%的征地补偿费用存入专户”的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制度,较好地解决了拖欠征地补偿费用问题。但个别地区、个别项目仍存在拖欠征地补偿费用的问题。为确保征地补偿不拖欠及时发放,根据省厅《关于改进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制度的通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征地报批前应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先存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征地资金专户。对于未按此规定将征地资金足额存入专户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记者: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是否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为保证农民失地不失业,有哪些安置途径?
李乃涛: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的要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改革征地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人社部门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需要安置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足额拨入所在地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考虑到本溪地区的实际情况(地处辽东山区,人均耕地少),为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办法》第二十条提出对失地农民除了以社会保障安置、货币安置为主要途径,同时,要求各部门努力拓宽安置渠道,因地制宜,采取农业安置、留地安置、入股安置、再就业安置、移民安置等其他方式对被征地农民予以安置,保证被征地农民失地不失业。
记者: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我们对农村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怎样处理呢?
李乃涛:《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农村集体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有所有。对于这一条款,一直存在不同的理解。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对上述条款的解释,《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记者:在规定期限内对拒不交付土地的企业或个人,我们怎样处置?因征地拆迁给企业或个体带来经济损失的,是否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针对个别村民漫天要价,无理取闹,阻碍征地工作进行的行为,《办法》规定,征地补偿费足额发放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依法交付土地。对拒不交付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交付土地,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土地征收的工作中,对于通过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和批准程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因征地拆迁带来一定的困难和经济损失,应予以一定经济补偿。因此,在《办法》第十八条中明确,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依据征地前6个月的纳税证明计算停产停业损失。搬迁重建的,根据企业规模,按照6个月?12个月计算,未搬迁重建的按照3个月计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停产停业损失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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