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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低保户申请标准及申请条件,低保补助标准(三)

更新:2023-09-20 08:31:31 高考升学网

(三)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

1、个人申报法。申请人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同时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2、入户调查法。经办人员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3、信函索证法。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经办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4、消费跟踪法。由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和低保家庭的收入、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其实际生活状况。

5、部门协同法。民政部门与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和低保家庭的收入情况。

6、行业评估法。对申请人和低保家庭成员所从事行业的收入情况和劳动力市场进行调查,制订各地个体从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行业收入指导标准,作为核实城市低保申请人和低保家庭实际收入的参考标准。

(四)因城建、危房改造等被拆迁获得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金的城市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购买正常生活所需住房后有结余的,应计算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在可分摊月数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低保待遇。

计算方法:可分摊月数=补偿金收入结余部分÷(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

其他收入在计算可分摊月数时,参照上述公式计算。

租房住的,补偿金收入在扣除两年的租金后(租金数额以租房协议为准),计算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月数内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自有住房或借住他人住房的,全部补偿金收入计算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月数内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五)因国家征用耕地由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并获得一次性安置补偿金的人员,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有结余的,应计算可分摊月数;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全部补偿金计算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在可分摊月数外,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由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的,如果有农村承包地尚未退出的,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应将当年土地收益计入家庭总收入中。

(六)外出务工人员的实际收入一时难以核查的,按不低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实际收入一时难以核查的,按不低于经营地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但不应低于经营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认定家庭实际收入的有效证明。

1、在职职工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

2、下岗、失业、退休人员实发的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退休金,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

3、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由市场管理部门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

4、从事修鞋、缝纫、废品收购、家政服务、保洁、保绿以及公益性劳动等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证明,由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或其他管理机构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

上述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方才有效。

  六、城市低保待遇申请与审批

(一)城市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抽查、审批的程序办理。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城市低保申请家庭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根据家庭成员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材料或复印件: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或其他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

2、残疾证、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优抚对象证明、下岗证、离(退)休证、就业登记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

3、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企业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证明;

4、拆迁协议、归侨生活补助费证明、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5、有关裁决、判决、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非户主家庭成员或者法定监护人、社会组织等提出申请。

(三)特殊户型的申请与救助。

1、空挂户(人户分离)。无正当理由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的,一般不予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户藉与居住地统一后再给予办理。确有特殊原因,造成户藉与居住地不统一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应按照户籍地社区居委会的协查函件要求,协助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调查取证及公示等工作。

2、混合户。在城市定居,本市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含外地户口)混合的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达不到城市低保标准的,只对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挂靠户(一本多户)。本市非农业户口,因无固定住所,户口挂靠在他人户下的家庭,按各自家庭分别计算家庭收入,月人均收入达不到城市低保标准的,对其实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4、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与父母分立户口的,在申请救助时,必须由父母提出申请,父母属农业户口的,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随父母家庭收入计算。

5、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无劳动能力的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原则上将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劳动能力的子女与父母分开计算家庭收入,子女申请低保,父母的收入不计算;父母申请低保,应计算子女的赡养费(子女也享受低保的,可视为无赡养能力)。

未设立社区居委会的地方,城市居民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核实并上报。

(四)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生活状况等的入户调查工作。入户调查工作人员至少2人,并填写《城市低保家庭调查审批表》,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首问责任制,入户调查结果应由入户调查人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建立公示制度。经居委会初步审查,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予以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数、家庭住址、家庭收入状况、拟享受低保补助金额等),公示时限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有异议的,经核实不符合低保条件,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认为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县级民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抽查、审批工作。对拟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社区居委会再次张榜公示。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下达批准通知书,并由社区居委会代发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县级民政部门统一代办的金融机构存折;有异议的,应重新审核,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应及时开具不予批准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七)申请人对社区核查家庭收入有异议的,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民政部门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应及时予以纠正。核查结果应及时书面反馈申请人。

申请人对于社区居委会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低保工作人员应再次进行入户调查。经核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再次公示。经核审仍认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或在第二次公示中仍有异议并经核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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