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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低保户申请标准及申请条件,低保补助标准(四)

更新:2023-09-20 08:31:31 高考升学网

  七、城市低保对象管理

(一)低保对象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进行户籍迁移的,持迁出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低保证明,到迁入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低保管理关系变更手续,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在不同县级行政区域之间进行户籍迁移的,由低保对象持迁出地管理审批机关出具的低保证明和低保档案复印件,到迁入地重新履行低保申请手续,迁入地管理审批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审批程序。

(二)城市低保金应采用货币形式和社会化发放办法,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按月足额发放。

对于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专人上门发放城市低保金。

(三)鼓励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求职就业或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半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就业介绍或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审批程序,取消其本人低保待遇。

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应参加其所在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无正当理由半年内两次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的,按照审批程序,取消其本人低保待遇。

“三无”人员、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危重病人、在校学生和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城市低保对象,管理审批机关不得要求其参加公益性劳动。

不得安排城市低保对象参加非公益性劳动。

(四)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定期入户调查制度。各地应按人员构成情况分类建档,将城市低保对象分为A、B、C三类,定期复核。A类对象为长期重点保障户,即: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的赡养人、抚(扶)养人的“三无”家庭;B类对象为长期保障户,即:家庭成员虽然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但能力较差,生活状况短时间内不会有很大变化,需要长期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C类对象为短期保障户,即:虽符合低保条件,但就业能力较强,一旦找到工作,家庭收入就高出低保标准。对A类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B类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c类家庭,每季度复核一次。

(五)城市低保实行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差金额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做到定期复查、及时调整。管理审批机关应及时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申请人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低保对象在家庭人口或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化后1个月内,通过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城市低保金手续。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及时办理取消低保待遇手续,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六)建立城市低保“渐退”机制,对积极就业并及时申报退出城市低保的家庭,从家庭收入已达到或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下月起,管理审批机关按照其原来享受的城市低保补助水平,续发3个月低保金。

(七)城市低保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低保对象档案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做好低保申请人入户调查的信息采集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应做好低保对象的信息录入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低保对象家庭档案,并设立专柜保存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保管的低保档案包括低保对象申请表、调查审批表、补差金额调整表、发放名册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管的低保档案包括评审花名册、评审记录、发放名册等;社区居委会负责保管的低保档案包括评议小组会议记录、发放名册、公示名册等。

  八、城市低保资金管理

(一)城市低保资金来源包括。

1、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3、其他资金。

(二)城市低保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级财政部门应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用于城市低保资金收支的管理与核算。

在每年年底前,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年度城市低保对象人数及资金发放情况,编制下年度城市低保资金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列入年度预算。预算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本年度城市低保资金有结余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结转下年度使用,统一列入下年度城市低保资金支出预算计划。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城市低保资金使用情况,并编制年终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三)城市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遵循“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管理原则。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城市低保实际人数和所需金额,应于每月月底前编制下个月资金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在对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的资金支出计划审核后,根据月支出计划提前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受委托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城市低保对象名册和补助金额,按时足额将低保金发放到城市低保对象个人帐户。

(四)各地城市低保工作所需业务经费,按照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在部门预算中统一编制,报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业务经费主要用于低保核查、建档、培训、信息系统建设和低保工作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开支。

  九、城市低保工作监督与检查

(一)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低保公示制度,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等形式,公开低保政策、低保标准、申请审批程序、低保金发放、低保对象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县(市、区)民政部门应设立意见箱和咨询投诉电话,受理居民的咨询、举报、投诉。对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应逐一登记,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有关人员反馈。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加强城市低保资金的管理。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跟踪监督、审计城市低保资金使用情况。

十、实施时间

本规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各地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郑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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