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申请
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居委会审查
居(村)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3、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批;
4、县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申请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并确定救济数额后,下发《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按月将低保金存入救济对象银行帐户。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领取低保金
经批准可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家庭,凭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救济金。居(村)委会应及时将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市区: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6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92元;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5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50元。
临海市: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6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92元;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4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28元。
温岭市: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6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02元;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5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72元。
玉环县: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6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95元。
天台县: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61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60元;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4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30元。
仙居县: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612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61元;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48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34元。
三门县: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6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60元;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4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30元。
台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温馨提示:
凡台州市城乡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台州市低保标准的,并具有台州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均可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咨询或者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并提供家庭收入等有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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