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53年周恩来在接见印度代表团时首次提出互相尊重领土主权 、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来在措辞上作了修改,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后,获得世界上越来越多国家的赞同,成为解决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是中国独立自主外交政策的完整体现,标志着中国外交政策的成熟。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是国际关系史上的重大创举,为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新型国际关系作出了历史性贡献。这也表明中国确定了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路线。 [4]
半个世纪以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成为中国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础,而且也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接受,成为规范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
几十年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受了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在促进世界和平与国际友好合作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中国不仅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者,而且是其忠诚的奉行者。在这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中国与绝大多数邻国解决了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
(一)在建立外交关系中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
新中国成立的第二天,周恩来总理兼外交部长就以公函形式向各国政府发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宣告新中国将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世界各国建立外交关系,这是新中国政府的第一个外交文件。最早与中国建交的是以苏联为首的。1949年10月2日晚,苏联副外长葛罗米柯致电周恩来,表示苏联政府决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10月3日,周恩来复电葛罗米柯,对苏联政府决定和新中国建立外交关系表示欢迎,中苏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到1950年1月18日止,除南斯拉夫之外的其他都与中国建立了外交关系。随后,亚洲的印度、印度尼西亚、缅甸和欧洲的瑞典、丹麦、瑞士、芬兰七个国家,在抗美援朝战争开始之前也与中国建立了外交关系,这是第一批同新中国正式建交的非。此时,中国虽然还没有正式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但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已经成为指导中国与各国关系的基本原则。
抗美援朝战争期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推行孤立和封锁中国的政策,中国仅在1951年5月与巴基斯坦一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抗美援朝战争结束以后,中国政府倡导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并通过参加日内瓦会议和亚非会议,使国际社会对中国希望与世界各国和平共处的诚意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中国的国际影响力明显提高。到1971年底中美关系解冻前夕,共有54个国家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与中国建立了外交关系,其中非洲27个、亚洲15个、美洲3个,这些国家大多数是亚非拉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值得一提的是,1964年,法国作为第一个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西方大国,对70年代初加拿大、意大利等6个西方国家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中国与这些西方国家外交关系的建立,意味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成为指导中国与亚非拉国家关系的基本原则,而且也成为指导中国与资本主义国家关系的基本原则,五项原则在国际社会的地理空间和政治空间都得到了明显的拓展。
1972年,尼克松访华后发表的《中美上海公报》明确指出,“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根据尊重各国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正式启动了中美关系的正常化进程。随后,日本和其他西方大国都先后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与中国建立了外交关系。1979年1月1日,中美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交公报重申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中美关系。从1972年中美关系解冻到1982年中国决定实行全方位对外开放,又有51个国家与中国建立了外交关系,其中非洲16个、亚洲8个、美洲12个、欧洲8个、大洋洲6个,五项原则的推广从亚非延伸到拉丁美洲和大洋洲。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建立国家间正常关系的问题上变得更加成熟和理性。正如邓小平所言,“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好的方式。其他方式,如‘大家庭’方式、‘集团政治’方式、‘势力范围’方式都会带来矛盾,激化国际局势。总结国际关系的实践,最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就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新时期中国在对外关系上推行全方位的开放政策,全面参与国际事务,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外交战线呈现出勃勃生机。从全方位对外开放到冷战结束,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16个,其中非洲4个、亚洲7个、美洲4个、大洋洲1个。外国学者也认为开放后的中国,“不再拒绝同外国交往,不再挑剔外国时常发生变化和不完善的东西”。从冷战结束至今,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共36个,其中非洲4个,亚洲15个、美洲3个、欧洲15个、大洋洲3个。随着中国外交空间的不断拓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先后在中国同100多个国家中的建交公报中得到确认,并逐渐成为国际公认的指导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原则。
(二)国际会议成为中国传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重要渠道
1954年4月,中国政府参加了关于政治解决朝鲜问题和恢复印支和平问题的日内瓦会议。4月28日,周恩来在关于朝鲜问题的会议上首次发言时就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一贯爱好和平,反对战争。我们从不侵略、也不会侵略任何国家,但也绝不容许任何国家对我们进行侵略。我们尊重各国人民的选择和维护他们自己的生活方式和国家制度而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同时,我们也要求其他国家用同样的态度都遵守这些原则,并抱有相互合作的愿望,我们认为,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的世界各国是可以和平共处的”。6月18日,周恩来在与澳大利亚外长凯西的谈话中也表示,“中国愿与东南亚以及西太平洋的一切国家和平共处,这当然也包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内。这是中国对印度的政策,但中国也把这一政策用于其他一切国家。这不仅是说说而已,而是我们五年来遵循的政策”。7月21日,在日内瓦会议的最后一次全体会议上,越南代表范文同强调,为了在印支地区建立稳定的和平,“我们要求东南亚人民和亚洲人民在互相尊重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互不侵犯、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基础上,给予合作”。周恩来也发言表示,“为了维护亚洲的集体和平……亚洲国家彼此之间应该根据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进行协商和合作”。会议最后通过的宣言要求与会国“在对柬埔寨、老挝和越南三国的关系上,保证尊重上述各国的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并对其内政不予任何干涉”,体现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
1955年4月的亚非会议,“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传播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会前中国就确定参加会议的最高纲领是争取缔结亚非国家和平公约或和平宣言,主要内容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反对殖民主义、要求和平、反对战争。美国国务院情报研究所的情报评估也认为,中国参加亚非会议的方针之一将是,“努力寻求达成一份体现出周恩来—尼赫鲁五项基本原则的决议”。4月19日,周恩来在向亚非会议提交的书面发言中指出,“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原则,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是可以实现和平共处的。在保证实施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国际间的争端没有理由不能够协商解决”。在会议就所谓的“共产主义威胁”陷入争论的情况下,针对有些国家的代表对五项原则的措辞和数目的不同看法,周恩来在4月23日的大会发言中强调,“五项原则的写法可以加以修改,数目也可以增减,因为我们寻求的是把我们的共同愿望肯定下来,以利于保障集体和平”。中国代表团为增进亚非国家的和平共处所表现出的政治耐心和诚意,得到了与会国代表的普遍认可与赞同。会议最终通过的《亚非会议最后公报》中倡导的和平相处十原则,不仅包含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而且“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引申和发展”,为亚非国家的团结与合作奠定了基础。会议期间,中国代表团还通过积极的外交活动,签署了《中国与印尼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搭建起了与众多亚非国家交往的桥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求同存异的政治主张在亚非国家之间扩散开来。
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席位的决议。11月中旬,乔冠华率中国代表团赴纽约正式参加了尚在举行的第26届联大。乔冠华在大会发言中指出,“我们一贯主张,国家不论大小,应该一律平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应该成为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准则。各国人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本国的社会制度,有权维护本国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任何国家都无权对另一个国家进行侵略、颠覆、控制、干涉和欺负”。这是中国代表第一次在联合国的舞台上推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得到了众多国家的响应和支持。1974年4月,邓小平率中国代表团参加了联合国第六届特别会议。小平同志在会议发言中强调,“国家之间的政治和经济关系,都应该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会议期间,邓小平还会见了一些重要国家的领导人,表示“各国在尊重国家主权、平等互利、互通有无的条件下,开展经济技术交流,取长补短,对于发展民族经济,是有利的和必要的”。中国代表团的政治主张在很多国家,尤其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中间引起强烈共鸣。鉴于联合国当时已有130多个会员国的客观现实,以及中国国际影响力的不断提高,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向世界各地的推广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支持联合国组织根据宪章精神所进行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开展的有利于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各种活动,努力增进与世界各国在各个领域的合作,推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加强。
(三)提供对外援助也是中国传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重要路径
对外援助是一国外交理念在国际社会的明确展示,也是中国和平外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具有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之际,恰逢国际上美苏冷战正酣之时。为了打破帝国主义国家对中国的孤立,国力十分薄弱的中国,支持亚非拉国家的反帝反霸斗争,并保持了相当规模的对外援助,援助的对象主要是朝鲜、越南和蒙古等和亚非新独立国家,其中援助最多的国家是朝鲜和越南。不论是建国初期把对外援助看作“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对兄弟国家和民族主义国家应尽的国际义务”,还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受左倾思潮的干扰,以“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精神”作为对外援助的出发点,中国虽然都有自身的政治诉求,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始终是中国对外援助的基本前提。这一时期,中国政府在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推出的对外援助八原则,对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扩散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1963年底到1964年初,为了扭转因同时与美苏两个超级大国对抗给中国外交造成的被动局面,周恩来总理率团访问了非洲十国,这是新中国领导人首次踏上非洲大陆,也是新中国与非洲的“开山之旅”。1964年1月14日,周恩来在与加纳总理恩格鲁玛的会谈中,提出了中国对外援助的八项原则。1月16日,在两国政府发表的《联合公报》中,向全世界宣布了《中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的八项原则》,即平等互利;尊重受援国主权,绝不附带任何条件,绝不要求任何特权;中国以无息或低息贷款方式提供援助;帮助受援国走自力更生、经济上独立发展的道路;力求投资少,收效快;提供中国最好的设备和物资;帮助受援国掌握技术;专家待遇一律平等。1月21日,周恩来在访问几内亚的一次讲话中强调,新独立的亚非国家在各自发展独立的民族经济过程中,“应该互通有无、互补短长、互相援助。一切援助都是相互支持的,都应该完全符合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决不允许利用援助进行控制、掠夺、干涉甚至颠覆”,从而进一步阐明了中国政府对外援助的原则和立场。
中国的对外经济技术援助八项原则在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独树一帜,特别是其中的“绝不附带任何条件”一项,明显区别于西方国家一贯的有条件对外援助的做法,充分体现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深刻内涵,有利于亚非国家更好地了解并理解中国,为中国发展与非洲及其他地区的国家间关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坦桑尼亚总统尼雷尔就曾表示,“无论是在中国给予我国的巨大的经济和技术援助中,还是我们在国际会议的交往中,中国从来没有一丝一毫要左右我们的政策或损害我们国家主权和尊严的企图”。1976年以前,中国对外援助的国家和地区高达110多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扩散也随着中国对外援助范围的扩大不断向纵深方向推进。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对外援助的方式、主体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外援助逐渐朝着互惠互利、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但是,中国坚持对外援助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干涉受援国内政、充分尊重受援国自主选择发展道路和模式的权利的核心思想一直没有改变,新时期中国制定的相互尊重、平等相待、重信守诺、互利共赢的对外援助基本原则,正是中国继续贯彻和推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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