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企业退休人员连续10年涨工资,企退人员再次上调基本养老金,此次养老金调整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于近期将增资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职工手中。
吉林省继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这是吉林省连续10年上调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确定10%的调整幅度,人均每月上调157元。此次调整将惠及全省247万企业退休人员,年度资金支出约增加48.2亿元。各地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于近期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从1月1日起,为12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此次养老金调整,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分为两部分:一是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65元。二是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1年部分按1年计算)分段确定调整标准,累加计算调整数额。缴费年限25年(包含25年)以下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36年(包含36年)以上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4元。工伤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调整部分不足37.5元的,按37.5元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调整。
特殊调整是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一是高龄退休人员。截至12月31日,年龄为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7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80元。二是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三是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