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是指以农村非城镇户籍的居民为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一、完善待遇调整机制
在国家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缴费年限养老金2元,所要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二、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
在原有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和2000元12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
从2018年1月1日起,将最低缴费档次调整为200元,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二类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计划生育“两证户”等困难群体,保留最低100元的缴费档次,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或部分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从1月1日起,增加2500元和3000元两个缴费档次。从2020年起,将全省最低缴费档次提高到300元。今后将视城乡居民收入情况适时提高最低缴费档次,切实增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
三、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建立缴费激励机制,提高城乡居民缴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城乡居民早缴费、选高档。
对选择400元及以下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省级财政补贴30元
对选择500元至2000元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省级财政补贴60元
对选择2500元和3000 元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省级财政补贴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