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是指以农村非城镇户籍的居民为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从市人社局获悉,从1月1日起,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从待遇确定、缴费档次等方面进行调整。
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其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补缴年限不计入计发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同时,基础养老金向65周岁及以上参保老年居民倾斜。以中央和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之和为基数,领取待遇人员年满65周岁后,基础养老金在基数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元、年满75周岁后每人每月增加2元、年满85周岁后每人每月增加3元。
年限基础养老金和65周岁以上高龄基础养老金两项政策可叠加享受。
个人缴费档次调整
缴费设为7个档次
缴费档次设定为: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共7个档次。重度残疾人、贫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可仍按100元档次缴费。
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增加缴费补贴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为:100元、200元档次补贴30元,200元以上档次,缴费每增加一档,政府补贴增加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