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是指以农村非城镇户籍的居民为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进民生福祉,实现全社会居民老有所养目标的重要制度安排。11月28日上午,山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我省11月26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此次《实施意见》将通过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和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新的《实施意见》将于1月1日起实施。
新的《实施意见》提出对全省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每人每月增发5元高龄基础养老金。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参保人员,每多缴费一年,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1元,鼓励长缴多得。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的缴费年限、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后的补缴年限均不作为计算年限基础养老金的年限。
从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和最高缴费档次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和5000元,取消原来部分缴费档次,同时增加部分缴费档次。调整后,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共10个档次。缴费档次实行个人自主选择,多缴多得。
同时,如果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还将享受更多的补贴。从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执行如下最低标准:缴200元补贴35元、缴300元补贴40元、缴500元补贴60元、缴700元补贴80元、缴1000元补贴100元、缴1500元补贴140元、缴2000元补贴180元、缴3000元补贴220元、缴4000元补贴260元、缴5000元补贴300元。
参保人员当年没有缴费,之后再进行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而对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贫困人员及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暂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并由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贫困人员和缴费困难群体自主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此外,《实施意见》还提出,为减轻参保人员去世后家庭丧葬费用负担,鼓励各市、县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员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继承人按规定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