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是指以农村非城镇户籍的居民为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根据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程项目化精细化申报管理的通知》(民生办〔2019〕12号)和市民生办相关要求,现就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民生工程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 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健全统筹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020年,全市居民养老保险目标任务为:当年缴费人数达47.48万,其中:含山县12.51万、和县10.34万、当涂县11.7万、花山区0.94万、雨山区1.03万、博望区5.93万、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1.55万、慈湖高新区0.17万、郑蒲港新区3.31万;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养老金发放率达100%。
二、实施内容
全面落实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马政〔2015〕31号)和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马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马人社〔2019〕35号)。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广泛深入宣传政策,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参续保缴费,确保完成当年目标任务,确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老年居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二)资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等15个档次,供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引导有缴费能力的参保人员选择中、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
(1)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2020年,市区(含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塘镇、慈湖高新区,下同)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70元;含山县、和县(含郑蒲港新区,下同)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15元;当涂县(含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年陡镇,下同)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30元。
(2)省、县(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2020年,市区缴费补贴标准为:缴费200元补贴70元,缴费300元补贴95元,缴费400元补贴120元,缴费500元补贴145元,缴费600元补贴170元,缴费700元补贴195元,缴费800元补贴220元,缴费900元补贴245元,缴费1000元补贴300元,缴费1500元补贴400元,缴费2000元补贴420元,缴费3000元及以上的补贴450元。市区缴费补贴所需资金,扣除省级承担部分后,由各区政府承担;各县根据实际,设定本地区缴费补贴标准,所需资金扣除省级承担部分后,由各县政府承担。
(3)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到龄核定待遇时,除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本地统一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外,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2%。市区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各县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4)对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实行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给予补贴。市区对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按400元标准全额代缴保险费;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从2020年起,按300元标准全额代缴保险费。市区特殊困难群体保险费代缴资金由各区政府承担;各县根据实际,确定以上五类特殊困难群体的保险费政府代缴标准,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贫困人员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给予资助。
(三)待遇确定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目前,市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70元,含山县、和县为每人每月115元,当涂县为每人每月13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三、重点工作
(一)持续抓好政策宣传工作。坚持把政策宣传贯穿于推动工作的全过程,深入细致地宣传居民养老保险以及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切实增强广大居民的认同感,提高参续保积极性。将宣传工作列入考核内容,推动基层下大力气抓好政策宣传引导工作,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继续加大培训力度,帮助基层同志熟练掌握政策,精准宣传解释政策。
(二)坚持扩面和提升质量并举。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6号),进一步巩固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成果,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完善并落实居民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确保60周岁以上超龄未参保老年居民能以补缴保费方式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鼓励和引导居民多缴费、长缴费,提高人均缴费水平,力争人均缴费水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三)实现贫困人员应保尽保。继续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11号)要求,结合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进一步核实、摸清贫困人员参保情况,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将其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不用补缴保险费,直接为其按月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四)严格落实参保补贴资金。在管好用好中央和省相关补贴资金的同时,及时落实本级补贴配套资金,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努力拓宽筹资渠道,积极发挥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作用,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提供资助。完善内控制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所有政府补贴资金用在参保居民身上,绝不允许截留或延期拨付,更不允许挤占挪用。
(五)全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扎实推进经办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不断扩大视觉识别系统行业标准试点范围。完善居民养老保险业务、财务信息系统,推进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和统计工作信息化。实施村级居民养老保险专网和金融服务平台项目建设,进一步推广社保卡应用。扎实推进“四个不出村”建设试点,尽可能方便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
(六)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专款专户、专款专用。强化基金收支和预算管理,提高基金收支的约束力、执行力。严格实行保费预存代扣制度,进一步健全基金管理内控、稽核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对重点环节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基金安全。强化生存资格认证工作,健全数据比对体制机制,遏制重复、冒领养老金问题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开发园区)要切实加强对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层层压实责任,坚持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落实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合理分解任务。各县、区(开发园区)要严格按照省、市里下达的目标任务,科学测算相关数据,合理分解任务,不得层层加码。要高度重视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相关数据及时、准确、真实。
(三)协调配合推进。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职责,主动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协调公安、扶贫、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配合做好人口信息比对、资源共享等工作,建立健全左右协调、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凝聚合力推动任务落实。
(四)严格督查考核。坚持定期报告和监督考核等制度,推动任务落实。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同时强化社会监督,定期披露相关信息。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半年总结、年终考评工作,将考核结果作为省、市对县域经济考核、创建文明城市考核中涉及居民养老保险项目评分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