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是指以农村非城镇户籍的居民为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城乡居民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情需要发生符合“医保目录”范围内的门诊费用,不设起付线
由门诊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报销:
1.普通门诊在一级及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5%,中医门诊在中医院报销50%,门诊特殊慢性病在一级及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报销70%,门诊特殊检查在一级及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0%,日间手术在一级及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住院比例报销。
2.普通门诊和中医门诊不设封顶线,不与住院封顶线合并计算,不进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长期治疗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封顶10万元,长期用药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封顶5000元,且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检查、日间手术的封顶线均与住院封顶线合并计算,并进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赣州市医疗保险的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赣州市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一、可以报销的范围
1、参保职工或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家庭病床)治疗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
二、不能报销的范围
1、明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2、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肇事方逃逸的相关证明除外)、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赣州市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职工医保》
一级医院:起付线500元,按88%报销。
二级医院:起付线700元,按85%报销。
三级医院:起付线900元,按82%报销。
二、《居民医保》
一级医院:起付线100元,按75%报销。
二级医院:起付线300元,按65%报销。
三级医院:起付线500元,按55%报销。
注.不在社保目录自费药和进口药不能报销,符合社保用药的最高报销限额为职工医保10万/年,居民医保10万/年,超过年限额部分自付。居民医保在同年第4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置起付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