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是指以农村非城镇户籍的居民为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答:(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55元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按规定参保缴费。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人员已按年缴费,年满60周岁时,可从下一个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3)新农保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下人员已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时,可从下一个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缴费低于15年的,年满60周岁时,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有关区财政局:
根据湘财预〔2019〕159号、湘人社发〔2018〕52号、湘财预〔2014〕106号、湘政发〔2014〕24号、湘财社〔2011〕23号、岳市财社〔2011〕10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政府对个人缴费及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和省市区负担比例,以及你区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2018年缴费人数和领取养老实际人数,经研究,现下达你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市级补助2018年结算资金及预拨资金 万元,基础养老金市级补助2018年结算资金及预拨资金 万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述资金收入请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22“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功能分类科目2082602“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助”,列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510“对社保保障基金补助”。
二、根据湘政办法〔2019〕16号文件精神,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以及基础养老金财政补助资金按省与市、区4:6比例负担。由于目前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尚未划分,因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以及基础养老金市级补助预拨资金按2018年各区应补贴资金的90%拨付,待市政府明确新的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办法后,按“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原则,再与区进行结算。,
三、各区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要及时将资金拨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的城乡居民手中。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