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是指以农村非城镇户籍的居民为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第一章 参保登记及缴费
参保范围
(一)本市户籍的居民;
(二)长期居住本市并能提供居住证明的市外户籍居民;
(三)本市职业高中、大中专学校中市外户籍的在校学生。
依法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属于本参保范围。
办理材料
居民应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以户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登记时提供以下资料:
1.户口簿(居住证)或居住在本地的证明;
2.家庭参保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除外);
3.家庭成员中有不属于参保范围的相关证明;
4.《宜宾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登记表》(家庭首次参保或家庭原参保登记事项有变更的提交)。
办理流程
(一)城镇居民
1.家庭首次参保或家庭原参保登记事项有变更的,在户籍(居住地)所在地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填写《宜宾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登记表》,然后持社区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到县(区)医保局委托的代收费银行缴纳居民医保费;
2.城镇居民续保,如家庭原参保登记事项无变更的,可直接到代收费银行缴费;
3.代收费银行为参保居民开具缴费凭证。缴费凭证应载明:参保人员姓名、缴费金额、缴费日期、编码、代收费银行经办人员姓名、代收费银行业务用章等内容。
(二)农村居民
1.家庭首次参保的,在村委会经办人员指导下填写《宜宾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登记表》;
2.部分家庭成员首次参保或变动的,在村委会经办人员指导下,依据《宜宾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花名册》变更参保登记;
3.缴纳居民医保费给村委会经办人员;
4.取得村委会开具的收费发票;
5.鼓励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通过银行直接缴费。
市外户籍的职业高中、大中专在校学生(含学校集体户学生)由所属学校统一填写《宜宾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花名册》,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统一到县(区)医保局办理参保手续,并到县(区)医保局委托的代收费银行缴纳居民医保费。
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参保时,家庭成员中有属特殊困难群体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残联部门进行身份确认,所需缴纳的居民医保费由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代为缴纳。
应由征地部门代为缴纳居民医保费的被征地居民,由征地部门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统一到所在县(区)医保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
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Ⅰ、Ⅱ级残疾证)。
(三)纳入民政重点优抚对象的城乡7—10级残疾军人、“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出现役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
(四)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五)孤儿。
缴费情况
应由征地部门代为缴纳居民医保费的被征地居民,由征地部门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统一到所在县(区)医保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
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一次性参保缴费。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居民参保缴费办理期,逾期不再办理。参保居民应当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保险有效期为次年的1月1日零时至12月31日24时。
按照《宜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宜人社发〔2017〕117号):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80元。参保居民在缴纳居民医保费后,不予退还所缴纳的居民医保费。
新生儿参保
(一)当年新出生的婴儿,母(父)亲参加当年本市居民医保的。
由其监护人在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持户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不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自出生之日起随其母(父)亲享受出生当年居民医保待遇。超过(含)3个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需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从参保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出生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二)当年新出生的婴儿,母(父)亲未参加当年本市居民医保的。
由其监护人在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持户籍或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居民医保待遇。超过(含)3个月办理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出生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第二章 医疗保险待遇
每个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除大病保险赔付外,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费用的最高限额标准为15万元。
住院报销比例
住院分娩医疗费用限额补助标准为:
自然分娩800元、剖宫产分娩13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转诊转院
(一)按照国务院“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要求,分级诊疗,逐级转诊。
(二)在市内转诊转院的,应在办结转诊转院手续之日起3日内到转入医院办理入院手续。
(三)由市内下级定点医疗机构逐级转市内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起付线实行补差;由市内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市内下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按照所住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收取1次,转诊至的下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不收起付线。
(四)首诊在市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越级转诊到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危重症、实行特殊定点治疗的传染病除外)的、首诊直接到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危重症、实行特殊定点治疗的传染病除外)的,起付线不享受补差,符合居民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
住院床位费报销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元(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1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3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27元。
参保居民在参保地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一个保险年度内限额为7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用,结余可跨年度结转使用,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未连续参保缴费的;
(2)医保关系转出市外的;
(3)死亡的。
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中途参保缴费的,不享受当年普通门诊医疗费。
参保居民在本市或市外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待遇期有重复的,不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 就医管理及费用结算
居民医保网络服务
(一)整合现有医保信息资源。提升12333电话咨询等公共服务平台功能,为参保居民提供统一的业务办理、信息记录查询、政策咨询等服务。
(二)提供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服务。全面推行社会保障卡的综合应用,重点实施“诊疗一卡通”。尽快实现社会保障卡在参保缴费、待遇领取,以及在挂号、诊疗、取药、结算、查询等就医全过程的应用。
住院就医办理
(一)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出具住院证明,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办理入院手续。
(二)未办理《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的参保居民,凭《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入院手续。
(三)无《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簿》的参保居民,凭参保缴费凭证、参保地村委会(社区)证明以及参保编码办理入院手续。
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主动提供上述材料,办理参保病人入院手续。若未提供上述材料,参保居民本人全额垫付住院费用的,其住院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住院费用结算
(一)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期间符合居民医保政策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定点医疗机构在病人出院后1个月内向市、县(区)医保局申报垫付费用,市、县(区)医保局审核后拨付。
(二)参保居民在市外就医,所住医院与本市实现了联网结算的,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等资料办理入院申报手续,出院时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个人与医院结算;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市、县(区)医保局按四川省异地就医结算相关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