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邢台养老金发放调整方案公布时间什么时候公布呢,邢台今年的养老金会上涨吗?具体会上涨多少钱?本文高考升学官网小编帮大家整理了相关的信息,仅供大家参考!
2022年邢台退休养老金上调政策预计在6月份左右公布,下面是2021年养老金上调的政策,读者可以先了解。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本级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关于做好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21〕1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21年我省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26号、厅发(1985)67号、厅发(1986)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等文件规定,企业按照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按照原工资100%享受基本养老金(离退休费)的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调整。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1、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9元。
2、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32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2020年12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1.02%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3、截止2020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人员1946年1月1日至1950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1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0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4、符合翼劳社(2009)3号和翼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对应的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5、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列支。
四、基本养老金发放
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未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原渠道发放。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退休人员(含流聘退休人员),暂参照本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待试点规范到位后,再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事关广大退休人员切身利益,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情关怀。各地、各相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健全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基本养老金发放具体方案,搞好经办服务,调整信息系统,严格按照全省统一调整软件和工作流程调整待遇,严禁采用手工方式调待。强化风险防控和监督检查,完善内控机制和制度建设,确保基金安全。
(二)加强宣传引导,确保顺利实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有限度宣传和合理引导预期的原则,按照省里统一宣传口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宣传方案。
(三)积极筹措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相关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养老保险基金和单位的支付能力,确保6月底前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全部发放到位,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发放到位。
(四)落实主体责任,按时汇总上报。退休退职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和发放工作由各级经办机构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退休退职人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主管部门负责主体责任。基本养老金调整到位后,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及附件要求,准确计算、汇总、填报附表,依据附表逻辑关系公式进行效验,确保数据真实、准确、逻辑平衡,并按要求和时间上报。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或15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退休金计算方法: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十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有独生子女证的,增加养老金总额的5%。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另有过渡性养老金。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