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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再提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突围社会养老服务
“养老”牵动人心,刚刚开幕的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将审议通过《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21日,浙江省省长李强在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平均提高10%,也将适时提高。本文信息由快车教育小编收集!
在此前召开的浙江“两会”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出一个多方关切的信息,召开的浙江省人代会将审议通过《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这不仅在立法程序上属于国内首创,也将对中国养老服务产业产生积极推动作用。
这意味着业界翘首以待的社会养老产业发展制度性突破有望率先在浙江突围。
浙江是中国较早步入老龄化社会的省份之一。浙江省统计局曾表示,该省常住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加剧。主要原因首先是生育水平持续走低,“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现代型人口发展方式短期难以转变。同时,预期寿命不断提高,外省流入人口逐步回落,进一步加剧了人口老龄化进程。
有数据显示,,浙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393元,增长8.9%,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373元、增长10.7%。口袋富裕起来的浙江人对于“养老”保持着持续的关注,“养老”也是历年浙江省“两会”的热门话题。
今天,浙江省省长李强对外传递了“养老”的最新成绩,“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平均提高10%。”
另外,在,浙江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新增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20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19万,新增机构养老床位3.7万张,新建居民养老服务照料中心8147个。
民生福祉有了财政更大力度的保障。
有数据显示,在,浙江全力做好民生实事。加大民生投入,卫生计生、教育、就业及社会保障等领域的财政支出分别增长23.7%、8.5%和9.7%。
展望,李强承诺将积极推进社会事业发展和社会治理创新,切实增进民生福祉。
“适时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李强说。
另外,针对备受外界关注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李强也有表态。
“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加快社会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积极推进社会保障从制度全覆盖提升到人的全覆盖。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记者了解到,浙江省已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两大养老服务新政策。
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到2020年浙江省将实现“9643”的养老服务总体格局,即96%的老年人居家接受服务,4%的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接受服务,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全省养老服务业将提供50万个就业岗位。
新政含金量高,特别是在促进养老服务业特别是民办养老产业发展的政策中,作出了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发挥主体作用的30条规定,这在国内还是首次。
新政还提出从起,浙江省财政将分年度建立向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购买服务制度,扩大养老服务补贴范围,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养老机构模式。
眼下,浙江正在着力于更大程度的惠及民生,构建出更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在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20元的额度,根据2012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23元,宁波市123元,温州市119元,湖州市119元,嘉兴市119元,绍兴市119元,金华市119元,衢州市115元,舟山市119元,台州市119元,丽水市115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23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足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2.2013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3年的,按2013年水平确定。
(四)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特调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五)2012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六)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来源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此调整基本养老金从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养老金的算法很复杂,国家每年都会把缴费基数变一次,:如果你现在30岁,你现在的缴费基数是3000元,而退休年龄如果是55岁的话,那你必须在你40岁以前就开始交养老保险了,而如果你现在从30岁就开始交,交到55岁是25年,那首先肯定你能享受养老金了,其次,如果25年后你交的3000块的缴费基数已经变成了6000,那你55岁的时候首先每个月可以拿到6000×20%=1200块的基本养老金,这是国家给你的,此外你的个人帐户上的钱在25年里也积攒了不少,把缴费基数平均一下好了,(3000+6000)÷2=4500,那么你这25年里个人帐户上应该有4500×8%(你缴纳的养老保险的个人比例)×25年×12个月=108000元钱,除了之前的1200块以外你每个月还能拿到108000÷120=900块,这样你55岁开始每个月起码可以拿到1200+900=2100元的养老金。
当然每年国家的基数还在往上涨,这样每年除了你自己的900块,你退休以后每个月都会拿到比1200块更多的钱,那你的养老金当然也会越来越多的所以说交养老保险交得越多越好,你交得越多你退休以后享受的也越多,而且,国家每年调整基数以后你拿的钱也会越来越多,现在交1000十年之后拿1500都是有可能的。但是,不管你在哪里交社保费,等你退休的时候你都只能回你的户口所在地享受当地的退休待遇,所以,在基数高的地方交社保但是退休回基数低的地方享受养老金的人那就亏大了。为什么这么说呢?如果你年轻的时候在南京工作,交了20年的社保然后退休了,但是如果你的户口在黑龙江,那你必须回黑龙江享受养老金.如果你在南京交了20年的平均基数是3000,而当你退休的时候黑龙江的缴费基数才1000,那么你退休的时候只能享受1000的待遇!这是很亏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昨日宣布,从1月1日起,对企业退休人员增发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退休人员养老基本保险每人每月增加125-133元。在12月31日之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都可以享受此政策。
1月30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意见的通知,经过半个月左右的意见征询后,现正式公布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调整政策。这也是我省自2004年以来连续第12年调整提高。
此次增发养老保险金的对象为12月31日之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而全省约有439万人次可享受此政策。据了解,在此次的调整中,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普遍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普遍调整根据各市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当地养老保险金水平确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的增加幅度在125-133元之间。其中杭州市、宁波市调整后的养老保险金为133元,衢州和丽水是125元,剩余的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和金华市均为129元。
而挂钩调整是指养老保险金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相挂钩,缴费年限满一年,月基本养老保险金增加5元。而同时对高龄退休人员再适当提高。凡是70周岁的男退休职工以及年满65周岁的女性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在一般基础上再增加30元。此外,在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也就是在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