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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机关单位职业年金倒逼企业年金发展最新消息

更新:2023-09-14 03:16:26 高考升学网

“职业年金机关单位实施起来不难,但在面广量大的事业单位全面推行的阻力不小。”在26日由紫金传媒智库主办的“供给侧改革下的养老保障与职业年金高峰论坛”上,南京大学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系主任陈友华教授如是说。

  去年初,我国全面启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员工一样,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与机关事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启动。同年,江苏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陈友华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由公共财政全额负担。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费用相对复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养老保险的参保费用由公共财政全额负担。部分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费用则需要单位自己承担。效益好的事业单位还好,对于部分效益不好的事业单位,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后,再额外缴纳12%的职业年金会有不小的压力。

  与此同时,事业单位还有编制内和编制外员工之分。编制内员工按照要求参加了职业年金,编制外的员工如何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如何兼顾编制外员工的利益?相关意见和政策没有明确。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黄健元表示,从实施近30年的社会保险来看,中国社会保险的保值增值一直乏善可陈。在经济增速下行的当下,很多人关注相关部门如何让职业年金保值增值。他建议江苏应及早谋划职业年金的投资运营,并引入多部门监管,让职业年金稳健增长。

  “职业年金实施,将倒逼企业年金的发展。”中国人寿(601628,股吧)职业年金首席研究员姜岩说,截至去年底,全国已经有7.5万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2316.22万员工享有企业年金。在江苏,有2211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44.13万员工享有企业年金,累计企业年金基金规模279.15亿元。

  而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说,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最突出的问题是保费高,保障水平偏低。一方面,企业五险一金的费用占到企业人工成本的60%以上,很多企业不堪重负;另一方面,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偏低。今年以来国家先后降低社保费率,累计已经降了2.5个百分点。但与欧美国家相比仍然偏高,仍有下降的空间。考虑到老龄化速度的加快,以及养老保险压力的增加,需要在社会保险制度上进一步完善,比如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从省级统筹,逐步提高到全国统筹,而不是像目前全国有2000多个统筹地区。在此基础上,全面推广企业年金才现实。

  有专家认为,在经济增速放缓的当下,大规模推广企业年金的时机还不成熟。因为企业五险一金的负担仍然较重,如果再全面推行企业年金,有可能成为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

  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有何不同?

  今年初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共管理与人力资源研究所所长贡森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补充。

  职业年金是补充养老,可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导致生活水平下降

  贡森介绍说,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主要有三个特点。其一,职业年金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职业年金的责任主体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保障制度。第三,职业年金资金的本质属性是保值增值,进而决定了职业年金资产对投资的内在需求。

  职业年金主要发挥两方面的作用。一是补充养老。《办法》明确,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从本质上看,职业年金是职工工资的延期支付,这种延期支付的目的,是为职工未来的退休养老做准备,以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导致生活水平下降。从这个意义上讲,职业年金将对提高养老金替代率、缓解财政压力发挥重要作用,也将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平稳过渡。二是人事管理。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吸引、留住人才,促进人才流动。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是强制性的,工作变动时可随同转移

  与企业年金相比,职业年金有哪些不同?贡森说,首先,职业年金是强制性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必须同时建立职业年金。而企业年金是非强制的。其次,在一些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职工流动时转移企业年金是有条件的,例如有的要求必须工作5年以上等。而此次《办法》确定了职业年金无条件转移的原则,即: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此次《办法》明确,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

  职业年金的投资运营将更多发挥市场作用,力争获得较好收益

  《办法》细化了职业年金投资运营的相关准则。贡森介绍说,依据《办法》,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职业年金基金将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办法》同时强调,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这表明职业年金的投资运营将更多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竞争,选择较好的基金投资人和账户管理人,力争获得较好的收益,同时尽可能防范风险。当然,具体的投资管理办法还要由有关部门出台更详细的规定。”贡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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