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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青海知青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青海退休知青养老金调整

更新:2023-09-20 19:34:03 高考升学网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从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29号),从1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为10.3%,月人均增加267元,全省共有28.8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受益。这是我省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

  今年的调待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同时考虑我省艰苦地区因素的办法进行,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挂钩调整中,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的基础上,增加了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进一步体现鼓励参保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即按退休人员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增加,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按全省平均水平计算。二是继续向高龄人员倾斜,并提高了倾斜标准。对年满65周岁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按65-69岁、70-74岁、75-79岁、80岁以上四个年龄段,分别再增加30、50、70、90元,与上年相比,每一档次增加了10元,明显体现了对高龄人员的照顾和关爱。三是充分考虑了我省自然条件艰苦因素,提高了标准。在今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对所有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再增加70元,与相比,增加了5元,使青海省的企业退休人员连续7年享受到因自然条件艰苦因素增加的养老金。

通过连续11年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大幅度提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由2005年的935元增加到2910元,是2005年的3.11倍,在西北地区位居第1,在全国位居第4。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了切实保障和明显改善,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深切关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地抓紧落实,确保在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每位退休人员手中,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我省第11次连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问答

  3月20日,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从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这是我省第11次连续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重要意义?

  答:这次调整,是2005年以来我省第11次连调,是在全省经济下行压力继续加大、宏观经济形势更加复杂多变、改革发展任务更加艰巨繁重的大环境下,给企业退休人员办的又一件民生实事,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力打造我省民生改善“升级版”的执政理念,是省政府贯彻落实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按照“小财政办大民生”的执政理念,履行政府办好十项民生实事庄严承诺的重要举措,对改善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拉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促进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调整范围为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时间是从1月1日起。

3、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省今年调整的政策主要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同时考虑艰苦地区因素进行调整。总体调整水平达到月人均267元。具体调整办法为: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7元。

  (二)挂钩调整

  1.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15年以上的,在享受增加60元标准的基础上,缴费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4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文件、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享受定额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按养老金水平调整。按退休人员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增加(四舍五入到元)。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按全省平均水平的1%增加。

(三)倾斜调整

  1.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在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以上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满65周岁以上且具有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同时符合第(三)项上述两个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基本养老金。

  3.符合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的人员,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

  (四)考虑艰苦地区因素调整

  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在上述三项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达不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具体补助办法按原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稳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人军转字〔2005〕288号)规定执行。

  4、今年调整中如何体现多缴多得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

  答:人社部提出,从养老保险制度的长远发展考虑,调整水平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可以较好地引导和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因此,今年挂钩调整体现了与缴费年限、本人养老金水平两个因素挂钩,一是按缴费年限调整,即: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4元。二是首次实行和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即按退休人员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增加。这样规定,有利于引导和鼓励广大参保人员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退休时多得养老金,也有利于我省社会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但为避免与本人养老金调整挂钩产生差距过大的问题,又明确规定本人养老金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按全省平均水平为基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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