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提出,凡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此前,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设为每人每年100元至1000元及1500元11个档次。完善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增设了2000元的缴费档次,目前缴费标准统一归并为12个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补、多缴多得。”市人社局一位负责人表示,缴费档次的增多,满足了经济条件较好的参保群众的缴费愿望。他们可以通过多缴费,获得更高的养老保险待遇。
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多缴多补、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引导符合条件的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强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自我保障水平。
办法明确规定,选择100-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变,每年补贴30元;选择500元的补贴由50元提高为60元;缴费600元(补贴55元变为65元)至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由75元变为100元;缴费1500的补贴由80元变为15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
办法提出,有条件的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集村(居)民会议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允许重度残疾人(持一、二级残疾证人员)个人不缴费,由省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调整缴费时间。将缴费时间由10月1日至12月31日,调整为8月1日至11月30日,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一致,方便群众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
据了解,2013年,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2200.22万元。缴费补贴标准提高后,财政补贴资金将增加37.9万元,根据省市财政分担比例,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增加18.95万元,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增加10.48万元,县区财政补贴资金增加8.47万元。
在目前基础养老金100元的标准基础上,自1月起,我市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加
10元,涨至110元,由各级财政承担。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5元,省财政承担5元,市县(区)承担50元。
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后,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800元。2013年,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共死亡5498人,按此测算,年需发放丧葬费补助金在400多万元。
办法同时规定,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应及时申报,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未及时办理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应予以退回。
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
额可以依法继承,不再剔除政府补贴
缴费期间户籍迁移 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