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
(二)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承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四)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建立城乡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章 保险费的缴纳
第五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缴纳。
第六条 财政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贴。年缴费100元到200元的补贴30元;年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的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年缴费600元(补贴65元)至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城乡居民缴费补贴由省、市、县区三级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10%,县区级财政承担40%。
第七条 残疾人参保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补贴,其中重度残疾人(1-2级)补贴100元,由省财政全额承担;中度残疾人(3级)补贴75元,所需资金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财政承担80%;轻度残疾人(4级)参保缴费补贴标准由县区确定,所需资金由县区承担。残疾人选择缴费档次高于最低标准部分,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组成。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九条 缴费标准、档次和财政补贴标准,可以随经济发展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