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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_荆门农村养老金计算方法发放标准

更新:2023-09-13 13:11:02 高考升学网

2018年荆门市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出炉了,每人每年180元。今年9月至2018年2月为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具体详情如下。

2018年荆门市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及时间最新通知一览

每人每年180元,与长期护理保险费同步征收

记者近日从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获悉,我市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180元。

根据新出台的《荆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缴费标准,将原来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合并。2018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180元,与长期护理保险费每人每年30元同步征收。在个人缴费标准调整的同时,国家对每位居民的医保补助也相应提高到每人每年450元。

根据新的标准,原来缴费标准不足180元的,提高到每人180元的标准;原先城镇居民缴纳260元的,降到180元,待遇保持原来的居民医保待遇,并有不同程度地提高。

每年9月至次年2月,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市民可在此期间参保缴费,以免影响待遇享受。

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由所在村(社区)代收代缴。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由所在学校(园、所)代收代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由民政部门给予全额资助;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资助。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本市基本医保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可在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手续,免缴当年参保费用,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

相关阅读:荆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医保待遇篇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住院医疗、门诊医疗、大额医疗和生育医疗补助等待遇。

第十三条 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以下简称“三个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一)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及县(市)所属三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1000元。市人社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住院起付标准。

1.14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相应降低50%。

2.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双向转诊,或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和门诊互转时,不得重复计算起付标准。向上转诊或门诊转住院的,按上级医疗机构或者住院起付标准补齐差额;向下转诊或住院转门诊的,不再另设起付标准。参保人员转诊时,须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其办理转诊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起付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基金支付比例。

1.甲类项目费用,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5%,二级及县(市)所属三级医疗机构90%,其他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85%;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5%,二级及县(市)所属三级医疗机构70%,其他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65%。

2.乙类项目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5%,再按甲类规定比例支付。

3.一次性医用材料和人工器官以终端单价为标准,1万元以内(含)的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5%,3万元以内(含)的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10%,3万元以上的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20%,再按甲类规定比例支付。

4.定点医疗机构自制中药制剂和针灸、治疗推拿等中医非药物治疗技术,所需费用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例提高5-10个百分点。具体支付项目和支付标准由市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三)异地就医。因疾病需要转市外就医、长期异地居住(工作)和在市外突发疾病需就近就医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比照本市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计算待遇,按省内降低10%、省外降低15%支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降低50%支付,其中,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单病种和日间手术病种。按临床路径实行限费管理的单病种和日间手术病种,属于“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全部按甲类规定比例支付。其中,日间手术病种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五)意外伤害就医。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设立基本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其中,职工医保限额为5万元,城乡居民医保限额为3万元,超过限额以上的部分,不纳入大额医疗支付范围。

第十四条 门诊医疗待遇。门诊医疗待遇项目包括门诊个人账户、普通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家庭病床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一)门诊个人账户。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享受门诊个人账户待遇,按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医保费总额的30%配置门诊个人账户,其达到退休年龄且符合不再缴费条件后,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配置门诊个人账户。

门诊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药店购药和门诊、住院医疗个人承担的费用,缴纳基本医保费和长期护理保险费。参保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时,其个人账户结余额随同转移,也可提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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