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一村多室”和“空白村”的消除台账,并将消除情况及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农卫处备案。
行政村卫生室诊疗科目设置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诊治。主要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开展农村卫生信息化建设,并作为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定点机构,配置各级财政投入的设备设施。
行政村卫生室统一冠名为××乡(镇)××村卫生室,其他村卫生室统一冠名为××乡(镇)××村××(村医名字)卫生室。推行农村社区化建设,把地域相近的几个村庄规划为一个居委会的农村地区,其居委会卫生室统一冠名为××乡(镇)或社区××居委会卫生室,居委会卫生室按行政村卫生室进行管理。村卫生室只允许使用一个医疗机构名称。
采取政府投入及村集体支持、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推进行政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各级财政投资建设的行政村卫生室房屋所有权属于所在地村委会,乡镇卫生院实施监督管理。
(二)人员配备与管理。
1、合理配备乡镇卫生院人员。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1〕76号文件)和省编委《关于下达全省乡镇卫生院事业编制总量的通知》(湘编办发〔2011〕5号)精神,公开选拔乡镇卫生院院长,合理核定编制,科学设置岗位,定编定岗不定人。并重点落实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全科医生的编制和岗位设置。建立健全卫技人员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制度。科学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定期选派人员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修学习,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对乡镇卫生院在职在岗卫技人员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岗位轮训。
2、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及执业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和《实施意见》要求,加强乡村医生的执业准入管理。对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分流到村卫生室的医疗技术人员,须经省级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合格,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资质,并经注册后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方可执业。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合理配备乡村医生。并在充分尊重乡村医生所在村委会意见、不改变原有身份的前提下,对行政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实行统一聘用制,聘用有效期为3年,签订责任书,一年一考核。具体聘用程序及管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制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规定,做好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继续聘用的主要依据。
行政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因年事已高、身体健康状况及基本技能不能胜任公共卫生服务和信息化管理工作需求的,不再继续聘用。在政府尚未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机制的前提下,可保留其村卫生室设置,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如暂无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接替,由乡镇卫生院统筹调配。
(三)业务管理与服务模式。
1、加强乡镇卫生院业务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加强服务质量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安全。严格执行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应用适宜技术,包括中医药常用方法、技能,合理诊疗、合理用药。落实《湖南省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及管理规定》,规范医疗文书书写,提高病历书写质量。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以下简称《服务规范》)要求,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协助专业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2、发挥乡镇卫生院业务指导作用。乡镇卫生院要加强行政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的统一监管。指导行政村卫生室建立健全门诊日志、处方书写、转诊记录、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消毒管理、医疗废弃物处理、药品使用、新农合报销等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规范,做到门诊有登记、发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公共卫生服务有台帐。
乡镇卫生院要按照《服务规范》要求,合理划分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并组建由公共卫生、临床(全科)、护理等人员组成的健康管理服务团队,实行辖区分片责任包干,指导行政村卫生室全方位做好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
乡镇卫生院要制定行政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培训计划,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视频教学模式培训和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行政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技术水平。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行政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支持行政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行政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对行政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周。
3、转变服务和管理模式。乡镇卫生院和行政村卫生室要转变服务方式,建立双向转诊机制,采取24小时应(出)诊、电话预约上门、巡回医疗等方式,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方便群众就医。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卫生信息一体化管理网络,在乡镇卫生院和行政村卫生室全面推广应用涵盖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及管理、基本医疗服务及收费、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补偿、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为一体的农村卫生信息软件系统。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借助信息技术对乡村医生服务行为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四)基本药物与设备设施管理。
1、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乡镇卫生院和行政村卫生室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规定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以下简称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统一网上采购、统一配送。乡镇卫生院和行政村卫生室不得违反规定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行政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原则上每月向乡镇卫生院报送药品采购计划,自行到乡镇卫生院领取代购药品、交纳货款,做好药品验收、销售记录。乡镇卫生院为行政村卫生室代购药品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2、加强基本药物使用与管理。乡镇卫生院和行政村卫生室要建立并落实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的各项制度。要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的要求,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规范使用基本药物,确保用药安全。乡镇卫生院要指导和规范行政村卫生室加强基本药物的购销管理,设立药品进销台账,定期盘点,月报月结。要积极引导行政村卫生室使用中药饮片和草药,开展针灸、推拿、理疗、康复服务等中医中药服务。
3、规范设备设施管理。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医疗器械设备购置、使用的规范管理,确保医疗设备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行政村卫生室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乡镇卫生院对各级财政配置的行政村卫生室器械设备拥有所有权,并建立管理台账、统一调配。行政村卫生室对各级财政配置的器械设备拥有使用权,负责器械设备的定期检修、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设施的使用效率。
(五)资产及财务管理。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规定设立财务集中核算中心,对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集中核算。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文件),加强财务及资产管理。对上级财政拨付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专项经费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制定专项经费分配方案,经费分配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并予以公示。
乡镇卫生院和行政村卫生室要及时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电子收费票据。电子收费票据应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购买,行政村卫生室领取使用,乡镇卫生院负责监管。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行政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销售报表要每月上报乡镇卫生院进行统筹核算和管理,并接受乡镇卫生院的监督检查。
乡镇卫生院、村委会不得以一体化管理的名义收取村卫生室的任何费用。
(六)绩效考核。
建立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制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形成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农村卫生信息系统软件为支撑,定期对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服务、业务技术水平、医德医风及群众满意度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档案。同时,做好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工作,其考核结果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发放依据。
乡镇卫生院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乡镇卫生院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岗位,制定切合实际的绩效考核办法,认真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职工绩效工资的核发依据。
乡镇卫生院要依托全省农村卫生信息系统软件,建立辖区内乡村医生基本信息电子档案,记录乡村医生聘用、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并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定期对乡村医生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要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后,作为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核算依据。
三、实施步骤
全省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从2012年3月10日启动。
2012年3月至4月,做好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前期准备工作。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全面摸清底子,召开启动大会,搞好宣传发动,组织学习一体化管理文件及相关政策,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和具体工作措施。
2012年5月至11月,全省稳步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实施主体,按照本方案要求,重新规范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理顺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业务、药品、器械、财务、绩效等管理关系,完成“一村多室”和“空白村”的调整和消除工作。在实施过程中,省卫生厅将就中心卫生院的重新确认、卫生院标识标牌的规范制作以及“空白村”的消除等出台相关政策,同时,省卫生厅和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将组织专家开展专项指导性督查,发现和帮助解决问题。
2012年12月,对全省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鼓励各地积极创造经验、凸显特色,并推介典型,树立一批省级样板,供各地学习借鉴,促进全省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扎实推进。
2012年年底前,实现全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全覆盖的目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进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一体化管理的实质和内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一把手”负责制,结合当地实际,创新工作思路,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落实工作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推广一体化管理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妥善处理一体化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逐步完善制度、丰富内涵、规范管理,确保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协调、健康持续地发展。
(二)做好宣传动员。全省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不仅涉及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而且涉及到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关系重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务必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让所有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都能正确理解乡村一体化管理的目的、意义、内容和具体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配合,按时启动,促进一体化管理工作顺利实施、平稳运行。
(三)积极稳步推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与加强村医队伍建设和行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推进,与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新农合门诊统筹、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等工作紧密结合,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统筹谋划,循序渐进。要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指导和监督职能,维护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确保一体化管理健康持续稳步推进。
(四)强化监督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一体化管理的组织和管理职责,将一体化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及卫生行政部门绩效考核范围,对不履行职责、未按期完成一体化管理推进任务、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同时,要将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卫生院院长综合目标责任制管理,明确奖惩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乡镇卫生院院长聘任和绩效分配挂钩。省厅将制定全省一体化管理的评估标准和考核办法,定期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并对乡村一体化管理推进工作进行表彰,具体表彰方案另行制定。
(五)落实补偿政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等5厅局下发的《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湘财社〔2009〕24号)和省财政厅等3厅局下发的《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办法》(湘财社〔2010〕9号)要求,认真落实财政补偿政策和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财政补助。
各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于2012年3月底前将具体实施办法逐级上报省厅农卫处备案。